「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因私人事务致使他人扰乱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秩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答」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人的行为客观上不由劳动者自身意志所决定,其行为由现行法律法规所约束,可见两者之间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关联性。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恐有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但是,倘若劳动者与他人之间有意思联络触犯法律法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例如触犯刑法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劳动者与他人共同触犯行政法规,譬如《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用人单位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的事由。
故而,倘若以此为由解除用人单位需要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劳动者的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那么,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此时需要分析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具体原因,判断劳动者该行为本身是否达到了用人单位规定的严重扰乱经营管理秩序的程度,或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例如劳动者长期与多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本院认为,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是反映国家、社会、民族的基本价值观,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任何个人的个人生活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盛*作为中共党员,在已婚情况下与王*龙保持着多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党纪党规和社会伦理道德,对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亦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故,光大银行海口分行以盛*违反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来源:(2020)琼02民终1424号(为突出争议焦点,略有删节)
举轻以明重,倘若第三人因该事务扰乱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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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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