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平潭法院君山法庭法官的主持和督促下,一起合伙纠纷的被告张某自愿将其名下的一台挖掘机交付给原告李某,用于抵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这场原本可能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纠纷,在“判后督促履行”环节便得到圆满化解,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原来,李某与张某因合伙产生纠纷,诉到平潭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某需向李某支付3.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但在判决生效后,张某未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为了避免“一判了之”,推动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君山法庭积极落实“判后督促履行”工作机制,法官及时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主动约谈被告张某。
“如果一直不履行生效的法律裁判,可能会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罚款拘留等等……”在法庭组织的专项督促履行谈话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详细阐明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对个人征信、社会声誉的负面影响。同时,法官也深入了解了张某未能履行的实际困难和财产状况。
“法官,我确实是没有钱还,就只剩一台没有用的挖掘机了。”张某一脸无奈地向法官们倾诉。而承办法官则敏锐地抓住这一契机,从化解矛盾、避免执行对抗、降低双方成本的角度出发,积极引导双方考虑“以物抵债”的履行方案的可行性。
经过法官的多次沟通和细致工作,原、被告双方均表达了和解意愿。今年6月初,法官组织双方就挖掘机的价值协商作价、权属转移、交付细节等关键问题进行多轮面对面协商。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于6月10日上午自愿达成一致:张某同意将该挖掘机作价3.3万元,用于抵偿判决确定债务;李某同意接受该挖掘机,并自愿放弃剩余部分款项。双方当场签署了和解协议。
为确保协议即时履行,避免再生枝节,6月10日下午,法官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交付。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张某当场将挖掘机的钥匙交付给李某,并协助办理了必要的交接手续。至此,该起纠纷在“判后督促履行”阶段便彻底解决,无需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人民群众到法院起诉,不仅仅是期望获得“纸面权益”上的胜诉,更是希望得到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平潭法院深入推进“法庭+执行”工作机制,将审判与执行有机衔接、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法庭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乡情优势,把执行理念前移,强化判后督促履行,及时就地将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
供稿:卓维佳
编辑:王梦露
校对:蔡秋梅
审核:郭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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