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岸君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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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卖点户户朝南/户户园景/南北通透32层2梯3/4高实用率:超100+%实用,世面罕见墅境园林:仅1.99容积率、60%绿化率、6万㎡山水园林墅级小区酣熟交通:10号线光雅园站200米;深圳北站+五和站双枢纽多轨道交通2站福田3站南山通达全城享深圳北站 福田中心双CBD辐射周边配套户型鉴赏

【项目基础信息】

建面约84-170㎡湖山臻装大宅

占地面积:约10万㎡

建筑面积:28万㎡

容积率:1.98

绿化率:60%

三期高层层数:总高31层,层高3米

梯户比:2梯3户或2梯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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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卖点与市场定位

项目以“深圳中心湖区”为核心理念,定位为城市高净值人群的终极改善居所,主打以下核心价值:

- 低密墅区:1.98容积率、350米最大楼间距,超越深圳多数豪宅标准;

- 湖山资源:环抱四大自然水库(民治、民乐、雅宝、南坑)及塘朗山、银湖山,内嵌5300㎡龙栖湖景观;

- 现房交付:即买即住,规避期房风险;

- 高实用率:户型使用率达90%-118%,远超市场平均水平。

双枢纽+五轨道交通,城央一脉通达

①双枢纽(深圳北站+五和站),1小时无缝对接大湾区;五和站城际枢纽,5/10号线及规划中的深大、深惠、深广中轴城际。

②五轨道(22号线在建中),5号线3站南山、10号线2站福田、规划中的22号线-25号线-27号线,约15mins高效通达深圳各区,城市脉搏咫尺把握。

③民乐路(华南路-五和大道段),大大缩短至梅观高速车程,畅达福田。

内外双循环配套,聚合多维资源

①产业配套:梅林-彩田新一代信息科技总部基地 | 深国际华南物流园 | 星河WORLD | 坂雪岗科技城-华为总部基地

②旗舰商业:COCO Park,8号仓 | 高配山姆会员店、costco | 红山/福田双CBD商圈

③TOP文教:潜龙学校附属龙岸幼儿园 | 万科双语学校(私立) | 华南实验学校(小、初中部)

④优质医疗:市第二人民医院 | 新华医院(在建三甲) | 深圳第二儿童医院(在建三甲)

⑤双CBD人文:红山展览馆、演艺馆、图书馆、美术馆 | 福田深圳音乐厅、图书馆、市少年宫、博物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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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观·从容】外拥四湖一山·内享龙栖湖·低密墅区

天赋湖山大境,约6万㎡湖畔园林美学

君粼近享银湖山、塘朗山两大山脉,揽民治、民乐、雅宝、南坑四大湖泊;

内揽约5300㎡龙栖湖、约6万㎡园林景观,内外围合,开启城市美学生活。

医疗方面:市第二人民医院 | 新华医院(在建三甲) | 深圳第二儿童医院(在建三甲)。

双CBD人文:红山展览馆、演艺馆、图书馆、美术馆 | 福田深圳音乐厅、图书馆、市少年宫、博物馆等。

生态方面:项目所处位置即是深圳的“中心湖区“,沿着项目周边的4大自然生态湖泊环伺周围,包含民治水库、民乐水库、雅宝水库、南坑水库。不仅是深圳最稠密的湖区所在地,更拥有塘朗山和银湖山两大山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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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央阔府 每席皆传世】

100%全南向大宅设计

保留最大程度观景采光,在圳央大户型的设计中,绝少得见,为业主打造24小时自然通风的品质人居。

2梯3户、2梯4户臻装大宅

傲居深圳中央的建面约85-175㎡臻装大宅,以2梯3户或2梯4户的超低梯户比,定制圳央纯粹大户型住区,为城市高净值人士打造更舒适的归家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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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条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第五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第六条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

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