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警方

镇雄县公安局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镇雄籍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涉诈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涉诈犯罪嫌疑人以及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以下称涉诈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镇雄籍涉诈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以自首论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依法免予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并限期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涉诈嫌疑人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涉诈嫌疑人送至司法机关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四、涉诈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五、涉诈嫌疑人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涉诈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涉诈嫌疑人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张警官 13408852025

刘警官 13578061110

镇雄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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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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