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一)《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1号)第二章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商丘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商公积金委〔2020〕14号)

二、适用范围

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三、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四、受理机构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办理条件

《商丘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商公积金委〔2020〕14号)第二章第五条在本市市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条件。

2.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一期以上;

3.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

6.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及各县区管理部服务窗口提交申办资料。

九、办理流程

1.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文件、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受理机构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对申请人及家庭收入、债务、还款能力、贷款用途、房屋状况和价值、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批。

3.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审批意见;不予许可决定的,明确告知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二)收费依据

(三)收费标准

十一、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其他职权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其他职权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其他职权决定的,有权在收到其他职权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或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及各县区管理部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70-12329

(三)网上咨询

http://gjj.shangqiu.gov.cn/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及各县区管理部投诉窗口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70-12329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gjj.shangqiu.gov.cn/

来源: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