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新车又一次开进家门,田大妈腿都软了——患双相情感障碍的女儿,竟背着全家刷信用卡买下了人生第四辆车。“7万块的车,月供1300,要还5年啊!”田大妈急得直跺脚,“她发病了就控制不住想买车买房,我们哪还得起?“4S店销售却一脸震惊:“退车?车都开走了发票都开了,合同白纸黑字!”

河南郑州的田大妈最近一见女儿回家就心惊胆战——生怕她又“带”回什么“惊喜”。怕什么来什么。当女儿又一次把新车钥匙拍在桌上时,田大妈眼前发黑:“这都第四辆了啊!”

女儿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情绪如同过山车。亢奋发作时,买车买房的冲动根本拦不住。前三次“战利品“还在车库吃灰,第四辆车又强势“入驻”。

“车不贵,7万块。”田大妈抹着眼泪对调解员诉苦,“可一个月要还1300多,连还五年!家里实在揭不开锅了!”

更让她崩溃的是,女儿这次直接刷爆了信用卡。银行催款单雪片般飞来,老两口一辈子的积蓄早填进了前三个“车坑”。

“她发病时根本控制不住自己啊!”田大妈声音发抖,“我们总不能把她锁家里吧?”

一家人带着最后希望找到4S店,却撞上一堵冰墙。

退车?”工作人员一脸错愕,“车都开走了,发票都开了,贷款合同都生效了,现在说退就退?”

田大妈丈夫急得直拍桌子:“我明明跟销售说过,孩子还在吃药,脑子不清楚!”

销售却连连喊冤:“她只说家里不同意买车,看着挺正常一人!我们流程完全合法合规!”

4S店态度斩钉截铁:退车绝无可能!顶多帮忙转卖。毕竟新车只要开出店门,身价立刻暴跌10%,这损失谁来担?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观点两极分化:

“现在精神病真是万能挡箭牌了?冲动消费时比谁都清醒,买单时就犯病了? ”

“病人控制不住是真,但让商家也没错啊,承担后果不公平!”

法律不是“后悔药”,签字就要担责,这出闹剧在法律上究竟站不站得住脚?从法律角度分析:该车到底应不应能不能退?

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就在于,田女士在购车签约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购车合同及贷款合同是否有效或可撤销?

1.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是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疾病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丧失或限制行为能力。

如果田女士患有双相精神障碍,需要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还需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在未被宣告前,法律默认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车)原则上是有效的。

2. 若主张合同可撤销,需满足严格条件并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巨额消费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追认才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如果田女士家属主张其在购车时处于疾病发作期,无法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田女士家属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

他们必须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如司法鉴定意见书、购车时处于急性发作期的医学证明、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等),来证明田女士在买车时确实属于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仅口头陈述或事后诊断证明通常难以直接证明签约时的具体状态。

如果4S店明知田女士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向其卖车,此合同属无效合同。田女士父亲声称曾向销售提及“孩子在服药“,但未明确告知具体病情。这种模糊的提示不足以构成法律上认定4S店明知或应知对方无/限制行为能力的有效告知。

4S店和田女士沟通顺畅,正常交流,判断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无明显过错。

3. 即使合同被撤销,也非“免费退货“,需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使合同被撤销,依据上述规定,因购买车辆所造成的车辆贬值、相关手续费、税费损失等很可能需要由田女士及其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对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有监护职责的,因其监护不到位,应当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田女士的家属对患有精神疾病、有冲动消费史的亲属未能保管好银行卡、信用卡,存在一定的监护失职责任。

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损失承担。如果认定4S店确实不知情且无过失,那么因撤销合同造成的主要损失应当由田女士家属承担。

目前情况下,4S店提出协助转售的方案,是较为务实且能减少双方损失的折中选择。商家不是慈善机构,法律更不是谁的“免罪符”,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事如何看呢?是否还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