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先生花费34万余元,在南宁市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4S店)买了一辆宝马车。提车不久后,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提示制动系统故障。
黎先生随后得知该车属于召回范围内的车辆,认为店家在销售中故意隐瞒这一事实,要求退换车遭拒。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黎先生退车退款的诉求。
新车刹车失灵
车辆在召回名单上
2024年12月21日,黎先生与中达4S店签订汽车购销合同,以总价34.35万元购买一辆宝马530Li轿车。合同约定预计提车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黎先生依约支付了2万元预付款,并办理了31万元左右的购车贷款,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用、终身保养套餐及上牌费等。
2025年1月1日,黎先生提车。然而,提车后不久,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黎先生于同年2月5日将车送至中达4S店检修。
这时黎先生获知,涉事车辆在宝马2024年9月召回名录内,部分车辆制动助力装置传感器信号易受干扰,会影响ABS、DSC等制动控制系统,存有安全隐患。黎先生要求4S店退换车遭拒。
涉事4S店。
宝马车主起诉4S店
要求退一赔三
2025年4月,黎先生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中达4S店。
黎先生认为,店家在售车过程中,未对车辆完成PDI检测与机油更换,也未主动告知车辆属于召回车辆,存在销售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购车合同,退一赔三,同时要求赔付购置税、保险费等相关损失。
中达4S店辩称,厂家早已发布车辆召回公告,门店也已将召回情况如实告知黎先生,厂家与门店均不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相关事宜并未影响对方购车决定,黎先生主张退一赔三并无事实依据。
车辆交付时,不存在未做PDI检测、未更换机油的情况。
此外,购置税、保险费均为车辆交易后产生的常规必要支出,黎先生办理购车分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个人自行承担的资金成本,要求4S店承担以上各项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涉事车辆。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店家存在欺诈行为。
此外,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中达4S店提供的告知函落款处的签名及日期为黎先生本人所签,证明店家已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法院对黎先生主张的欺诈行为不予认定。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法院认为,中达4S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向黎先生销售并交付车辆时,该车辆的缺陷已被消除。
同时,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因制动系统失效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在60日或3000公里内有权选择换车或退货。
一审判决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达4S店退还黎先生购车款,同时赔付其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等费用,另支付按18个月计算的购车贷款利息,共计41.7万余元,驳回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5月11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黎先生与涉事4S店均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双方已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合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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