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9日20时许,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禁渔重点水域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洋县龙亭镇镇江村汉江段(大龙河入汉江河口向下游约40米处)有人驾船在河中进行非法捕捞,经蹲守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及其实施非法捕捞使用的船1艘、禁用渔具(定置倒须笼壶)1套,现场查获渔获物5.5公斤。
经洋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洋县龙亭镇镇江村村民杨某进行非法捕捞时驾驶的船被认定为“三无船舶”。当事人驾驶“三无”船舶、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自愿上缴禁用渔具,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积极开展渔业资源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洋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杨某没收捕鱼时所驾驶的“三无”船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依法查办涉渔违法案件,打击震慑了非法捕捞行为,保护了水生生物的繁殖和生长,促进了水生态系统健康,对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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