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

“主权”一词在对外关系中经常遇到,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主权”(对应英文单词“sovereignty”)一词在《联合国宪章》中的使用,英文单词sovereignty(名词,形容词为sovereign)在剑桥英语词典中的解释,汉语“主权”一词的由来及解释,中西方主权概念的异同(主权与人权、主权归属、文化理念)。

个人观点。或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关心国际政治的朋友,经常会听到外交部发言人说的这样一句话:“尊重各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中文“主权”一词,在英文中对应的是sovereignty,其形容词形式为sovereign(也可以是名词)。

一、“主权”一词在联合国宪章中的使用

《联合国宪章》中,“主权”一词的英文表述为“sovereign”或 “sovereignty”,这两个单词(或相似含义)出现在以下条款中:

序言(Preamble)

“to reaffirm faith in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 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 in the equal rights of men and women and of nations large and small”

(注:此处有权利平等原则的描述,未直用“sovereignty”,强调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男女平等权利和大小国家平等权利的信念)

第二条 第一款(Article 2(1))

The Organization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all its Members.

(“主权平等”原则的核心表述)

第七十八条(Article 78)

The trusteeship system shall not apply to territories which have become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lationship among which shall be based on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重申主权平等原则在托管领土中的适用)

第七十九条(Article 79)

“The terms of trusteeship for each territory... shall be agreed upon by the sovereign states directly concerned...”

(托管每一领土的条件……应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协商……)

第八十条 第一款的补充说明(非正文):

This Article preserves existing rights of “sovereignty” or under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until trusteeship agreements are made.

(本条保留了现有的“主权”权利或根据国际文书的权利,直到做出托管协议。)

(注:上述资料来自文心一言及DeepSeek联网搜索)

二、英文单词sovereignty(名词)及sovereign(形容词)

本节信息来自剑桥英语词典(网页版),中文翻译由网络“360翻译”完成)。

the power of a country to control its own government:

Talks are being held about who should have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一个国家控制其政府的能力:

(例句)关于谁应该对这座岛拥有主权,正在进行谈判。

上述解释中的country一词在剑桥英语词典中的解释:

(1)an area of land with fixed borders that has full or limited control over its own government and laws:

(一个有固定边界的土地,对其政府和管理有完全或有限的控制权:)

(2)(the country)all the people who live in a country

(所有居住在一个国家的人)

the power or authority to rule

统治的权力或权威

三、汉语“主权”一词的由来及解释

1.古代汉语

“主权”一词在中国古代文献偶有出现。

比如,《管子·七臣七主》中记载“藏竭则主权衰,法伤则奸门闿”,此处“主权”指君主的权力,强调统治者对国家的绝对控制权;另外,常见“主权在君”的说法,多指君主的权力或实际控制权。

通常认为,古代汉语中的“主权”并非现代政治概念。

2.现代汉语的“主权”概念通过日本转译引入中国

现代“主权”(Sovereignty)概念源于16世纪欧洲,由法国学者让·博丹(Jean Bodin)在《国家六书》中系统提出,指国家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

19世纪中叶,西方国际法著作传入东亚,日本学者率先用汉字“主権”(しゅけん)翻译“Sovereignty”。

丁韪良(W.A.P. Martin)在1864年翻译《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时,首次将“Sovereign Right”译为“主权”,如“各国主权不得互相干涉”。

严复在译作中沿用了“主权”一词,如《法意》一书。

《马关条约》(1895)中,清政府在条约中文版使用“主权”,特指国家独立权力,如“朝鲜主权独立”的表达。

清末,梁启超等人用强调“国家主权”来对抗列强,孙中山提出“恢复中华主权”。

3.现代汉语“主权”的定义与解释

根据汉语词典及文献,“主权”在汉语中的核心解释为:

“一个国家在其管辖区域内拥有的至高无上、排他性的政治权力。”

这一权力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内:国家统一管理国内事务,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

对外:国家自主处理国际关系,不受外部干涉。

自卫权:国家防御外来侵略、维护领土完整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在表达形式上继承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

四、中国“主权”与西方“Sovereignty”概念之异同

二者只有一个基本相同的内涵:独立性和排他性。

由于中西方“主权”概念的演化路径不同,在概念理解和法律应用方面有所不同。

中国社会的转型路径是从“家天下”演变到现代“国家”,始终强调“集体至上”和“秩序稳定”;西方国家则因为政治哲学思想的发展和强调个体权利保护,最终形成了“主权-人权”二者制衡的结果。

因此,有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1.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中国坚持“主权高于人权”。认为主权是人权的前提,若主权丧失,人权无从保障。这一观念体现在中方对西方国家“人权高于主权”观念的批判,视其为干涉内政的借口。

西方国家,以美国和欧盟国家(包括部分亚洲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多数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人权超越主权,从而常常用“人道主义”的名义,对其他国家的人权进行指责并采取行动。例如,伊拉克战争推翻萨达姆政权,利比亚战争颠覆卡扎菲政府等。

关于这两场战争不做评价,建议朋友们从战前与战后两国普通人的生活与生存状态进行对比。

2.主权归属

中国宪法从形式上继承了卢梭“人民主权”思想,在《宪法》第二条中明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形式的实现路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强调“党的领导”,以保证党的领导地位。

西方国家遵循契约制度,即国家主权来源于社会契约,为了保证社会契约的履行就必须实行分权制衡(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制度)和定期选举以防范暴政,其核心是“对权力不信任的制度化”。

3.文化理念

中国因为传统的“集体主义”观念,通常把主权视为国家统一与民族认同的基础,主权常常与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天命观”、“民本思想”相互交织,强调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民心向背(如“得民心者得天下”),同时,主权观念始终与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紧密关联。

西方国家因为强调个人权利,其核心理念是主权来源于人民授权,政府需要对选民负责。比如,社会契约论强调国家是人民让渡权利的产物。

五、结语

现代汉语中的“主权”一词的含义及解释,从传统君权演变为现代国家政府权力的核心概念,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相结合的产物。

这个词的含义及解释,形式上符合国际上的普遍原则,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含义。

目前,我国的“主权”概念在国内、国际关系实践中,多数时候被赋予了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以及反对外来干涉的现实意义。

最后,解释一个问题:笔者在前篇文章《尝试分析以色列与伊朗战争的结局》中提到,“坚决支持中国政府恪守《联合国宪章》的立场!”

因为以色列的袭击,真的是侵犯了伊朗的领空,领空也是领土的一部分。

依据上述主权的概念分析,当前以哈梅内依为首的“教士集团”领导下的伊朗政权,从中文主权概念来说,无论是以色列还是美国对伊朗的攻击,都是对其主权的侵犯。

留一个问题:前伊朗政权是否对伊朗拥有主权?

大伙留言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