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7: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202.2mg/100ml,前科、无证、闯卡,如何处罚?

案例: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21刑初34号

血液酒精含量:202.2mg/100ml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前科、无证、闯卡

刑期: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

案发时间:2023.06.03

裁判日期:2025.03.05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6月3日23时06分许,被告人金**无证酒后驾驶冀A5××**“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井陉县城金良东路行驶至洒水车灌水站附近时,现场执勤交警示意其停车受检该未停车受检,加速闯卡将交警手中的筛查棒碰掉,逃跑至际华水岸小区北大门北侧的道路上,被警车拦截后,快速倒车,到场的交警快跑至其车前将其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后交警带其至井陉县中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金**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02.2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具有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02.2mg/100mL、认罪认罚、有前科、无证、闯卡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汽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金**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