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精神病或痴呆妇女性交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由于精神病人或者痴呆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和意志能力,因此行为人与精神病或者痴呆妇女性交的,不能以女性是否表示同意为标准,而应以男方是否明知、女方是否有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情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如果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妇女(重度)而与其性交的,不管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因女方无承诺性交的能力,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或者与精神病已基本痊愈的妇女性交,妇女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3.如果精神病人或痴呆妇女(轻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在女方自愿情况下性交的,不构成强奸罪。

4.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女方是精神病人或者痴呆妇女,将女方的挑逗误认为女方放荡而与其性交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但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的,构成强奸罪。

二、如何妥善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中的特殊问题?

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身体发育不成熟,对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所以刑法对其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根据《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与幼女性交的,应当区分案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明知(包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论采用何种手段和幼女是否自愿,原则上应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根据《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行为人确实不知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当然构成强奸罪。二是幼女早熟、身材高大、言行貌似成年人,又谎报年龄,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双方自愿性交,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但幼女早熟、谎报年龄等,并不排除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知道或认识到女方可能是幼女。只要认识到女方可能是幼女而性交的,仍构成强奸罪。

3.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根据《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第27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除此之外,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性交的,就构成强奸罪。所谓情节轻微,一般是指采用非强制手段、双方自愿或者生殖器没有插入等情况。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对幼女身心健康或者身体的严重摧残和伤害。

4.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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