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001年批复中将手淫、胸推等列为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尽管“手推”“胸推”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违法行为,但在刑法中通常不认定为卖淫罪。‌核心争议在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不同,司法机关对“卖淫”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性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及司法案例,手推、胸推等非进入式性服务因法律未明文规定,‌一般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参考(2019)粤0607刑初395号等判决,明确将此类行为排除在组织卖淫罪范围外,认为其缺乏与性交的“相当性”。‌‌而进入式行为(如性交、口交、肛交)普遍被认定为刑法中的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