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网友咨询:
关于处理个人信息要取得个人同意 法律怎么规定的?
周林政律师解答: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且需要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周林政律师补充: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周林政律师
中共党员,全国百强律所-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期间,参与众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金融类纠纷案件,成功处理多起涉及不良资产处置、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千万元。
擅长:对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案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与深刻的专业见解。
始终秉持 “以法为盾,护民权益” 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卓越的专业能力,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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