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和决心,省法院在2025年“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发布5起严惩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运毒品犯罪案件,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医药从业人员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以及利用麻精药品实施性侵犯罪案件等。常州法院一案例入选。

目录

一、张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贯彻从严惩处总方针,依法严打大宗、跨区域贩运毒品犯罪

二、朱某军、郭某灿制造毒品案

——依法从严惩处制造毒品犯罪,从源头筑牢禁毒防线

三、陈某燕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惩医药从业人员涉毒犯罪,坚决阻断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四、刘某某、曾某某贩卖毒品案

——坚持双向保护惩治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提升青少年涉毒问题整治效果

五、马某宇贩卖毒品、强制猥亵案

——坚持从严治罪与协同治理,全方位构建禁毒斗争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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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曾某某贩卖毒品案

——坚持双向保护惩治未成年人涉毒犯罪,

提升青少年涉毒问题整治效果

【简要案情】

2024年7月,刘某某(未成年在校学生)通过网络结识席某某(已判刑),约定由席某某负责联系上家获取毒品货源,并负责发货,刘某某负责寻找买家并抽取差价获利。后刘某某结识曾某某,约定由曾某某为其介绍买家并给曾某某好处费。2024年8月3日至8月8日,刘某某、曾某某先后8次向7人(其中3人为在校学生)实施贩卖毒品行为,非法获利500余元。

【裁判结果】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先后向多人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刘某某、曾某某系共同犯罪,刘某某系主犯;曾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毒品通过网络向在校学生群体蔓延的情况日益突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本身系未成年在校学生,通过网络结识上游卖家、寻找下游买家,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贩毒对象涉及多名在校学生。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充分贯彻双向保护原则,综合考虑刘某某具有的从重、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同时责令家长在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严加管教。本案警示广大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