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看到一起“婚内强奸”案件:

6月24日,内蒙古额尔古纳市的刘女士向大皖新闻记者反映,弟弟刘军(化名)因“婚内强奸”被移送检察院,其认为有争议,“夫妻俩同房怎么能算强奸呢?”

刘女士称:“我弟确实动手打了她,但又后悔了,想哄哄她,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录音笔录下了全程,女方当时也没说不同意啊,但是她第二天去告我弟强奸,说自己不愿意。”

6月24日,大皖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刘军妻子电话,无人接听。目前,该案正处于检方审查起诉阶段。

24日,大皖新闻记者致电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能透露。

阅读以上信息三遍可见,目前网上信息是刘女士一个人提供的,而刘女士又是什么人呢?犯罪嫌疑人的姐姐。“受害人”一方未释放任何信息,检察院也未释放任何信息。

新闻学理论上,这种情况叫单一信源。单一信源是指新闻报道或信息来源仅依赖于一个消息来源,而没有其他信源进行交叉印证。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报道失真甚至完全虚假,新闻报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单一信源。

但在网络舆论上单一信源是流量的播种机和放大器,全面的信息基本上没人关注的,也不可能掀起流量的惊涛骇浪。说粗暴点,“莫须有”往往就是流量的卵生姐妹。

虽说是单一信源,但该案件还是有说道的地方的,“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录音笔录下了全程,”说明有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录音。录音是很能说明问题的,而这个录音涉及隐私,同时也属于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非必要是不可能公开的。所以啊,给一些媒体炒作大新闻的空间了。

关于“婚内强奸”我以前写过数篇文章,大家感兴趣可以在“法之剑”微公号上搜一搜。“婚内强奸”总的来说是非常稀缺的,如果“婚内强奸”很普遍,那就没男人愿意结婚了。

说“婚内强奸’,我们主要了解两个案件:白俊峰案和王卫明案。

白俊峰婚内强奸案件:

被告人白俊峰和姚某某在1994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白俊峰来到姚家找姚某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间人解决,后白俊峰回家。晚上10时许,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某某正在脱衣服上床睡觉,白俊峰见状,也脱衣服要住在姚家。姚某某坚决拒绝,白俊峰遂骑在姚某身上,强行与姚某某发生性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白俊峰无罪。法院认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法律要件,但婚内夫妻两人性行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就社会危害性而言以及家庭伦理方面而言,这与正常的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有本质的不同。

强奸的本质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其后就不存在发生性关系行为的一一的“同意”了,否则那还要拿什么结婚证?

最终,白俊峰“婚内强奸”犯罪案件不成立。

王卫明“婚内强奸“犯罪案件:

1992年11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子。因婚后感情不合,1997年3月25日,王卫明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同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夫妻原居住地,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王卫明将钱某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某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行为。

法院认为:该发生性关系行为时虽离婚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王卫明“婚内强奸“犯罪案件成立。

比较这两个典型案件,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但,婚姻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质上处于不确定之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则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

其后经长期司法实践,“婚内强奸”主要就是这几种情形: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为离婚的分居期间和离婚诉讼期间,这些均为婚姻的不正常期间。伴随离婚冷静期,现在多了个离婚冷静期期间,但本质上离婚冷静期不算“婚内强奸”新情形,因为离婚冷静期仍然包含在前述的“分居期间”。

除以上情形外,还有一种“婚内强奸“情形——基于特殊报复的暴力性侵害,此时丈夫发生性关系并非是基于感情和维持感情,而是报复。

以上即是“婚内强奸“的几种情形,此几种情形可综合运用,随便具体情形如何,万变不离其宗,就这几个。

简单说,“婚内强奸”的因素有“违背妇女意志”,但比这一因素更重要的是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否处于正常,判断是否“正常”才是更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在很大程度上这婚是要解除的,此时比较容易触发“婚内强奸”。

本新闻事件目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姐姐的一面之词,此时就断定“冤案“我认为为时过早了,我们需要让子弹飞一飞。该案已经到检察院阶段,“夫妻俩同房”“哄哄她”构成强奸,我是万不敢相信的。相信随着案件的深入,会有一定的信息反馈的,当然了,再反馈也不会将“录音”给你们听的,就断了这个念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