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万元的救护车转运费,让一场本应感激与善意交织的医疗故事,变成了“农夫与蛇”的现代翻版,很多人把矛头对准了病患家属,认为其得了便宜还反咬一口,怒斥其“恩将仇报”。然而随着细节的陆续披露,事件又将迎来“反转”。

一、“恩将仇报”?别急下定论

一、“恩将仇报”?别急下定论

为弥补官方通报信息不足,现综合多方报道,还原事件详情如下:

(一)转院过程

1、今年4月4日,唐先生的孩子因心脏病入住江西省儿童医院(以下简称R医院)重症监护室。4月8日,孩子病情突然加重,情急之下,唐先生联系上海某医院并请求R医院协助连夜转运。

2、R医院同意转院,但因本院无符合跨省转运条件的救护车,经家属请求,诊治医生联系了赣医医院(简称G医院)的救护车。(注:唐先生表示没有人告知他该救护车是私人的。)

3、救护车司机到场后,提出转运费2.8万元,唐先生顾不得许多,当即应允,并现场支付了1.4万元(另外1.4万约定到达后再付)。R医院派出两名医护人员随车护送,并携带使用ECMO设备和药品。(这是官方通报说的,请记住设备是R医院的这一细节)

4、4月9日5时许,救护车到达上海医院(据测算,平均时速可达116公里),罗先生支付了剩下的1.4万元。经救治,孩子转危为安。

5、孩子病情稳定后,唐先生对2.8万车费(无明细,无发票,医保不报销)产生质疑,经咨询得知,“正规单位”救护车长途收费是13元每公里,那么此次转院怎么也达不到2.8万元,于是向卫健部门举报医院收费不规范。

(二)舆论发酵

6、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来一片哗然,不少人认为800公里距离、用了昂贵的ECMO、还有专业医护跟车,2.8万根本不算贵。而且医院帮忙联系救护车、积极支持转院、确保孩子安全,算是孩子的“救命恩人”也不为过,没想到罗先生还恩将仇报。

许多人还自发为R医院和主治医生买了鲜花,表示支持和慰问。

7、随着事态的发展,有人把唐先生一家的信息“人肉”了出来,还查出罗先生先后接受了孩子学校师生的捐款,并且在水滴筹上开展了募捐,所以孩子生病不仅没花钱,罗先生甚至还挣了将近5万元。

于是大量谩骂、骚扰信息涌向唐先生,逼得唐先生报警求助。

(三)家属澄清

8、针对网传信息,唐先生一家也在接受采访时,晒出医院账单(有发票的那块)回应:在江西治疗,总花费123335.69元,医保报完自掏84279.02元;在上海治疗,总花费308988.76元,医保报完自掏133880.89元。而且学校和水滴筹平台均派人调查核实过了,所有款项均用于孩子治疗,不存在挪用和“赚钱”。

对于争议最大的ECMO费用,唐先生拿着收费截图说:孩子4月5号就用了R医院的ECMO,一次性耗材费已交,每小时维护费是176元,途中并根本没碰过G医院的设备,所以那2万8里根本不含ECMO开机费和使用费。

二、“贵”不是问题,“不明不白”才是问题

二、“贵”不是问题,“不明不白”才是问题

表面上看,整个事件是由质疑收费“贵”引起的,但根源其实在于“没有明细、没有发票”这个操作,导致了后面的一系列争议。

800公里、13元每公里,G医院的正常收费应该是10240元。R医院随车护诊人员出诊费、ECMO设备及药品使用费,理论上应该R医院来收,而不能计入G医院的费用。

所以对于唐先生而言,G医院只是派了一辆车把人从南昌拉到上海,就收了2万8,质疑其收费不合理是正常的。

至于“恩将仇报”,也略显牵强。

——如果唐先生质疑的是主治医生、随车医护个人的话,那么肯定不妥,但如果他质疑的是医院,不管有没有问题(何况官方通报已经证实收费不合理),都是他的正常权利。

对医院来说,救死扶伤是本职,请不要硬往恩人恩情的道德层面靠,何况我看最大的恩来自于“钱”。

医疗,是一场人命关天的合作,不该让任何一方成为“道德人质”。

唐先生一家为了孩子的命,做出仓促决策,之后行使正当质疑权,合情合理;R医院在紧急时刻出手协助,尽心尽责,也应得到尊重;而G医院作为服务提供方,哪怕市场定价,也应依法依规,清清楚楚——如果它不愿透露“难言之隐”的话,这个“锅”只能由自己来背。

三、账单“不好写”,制度要补课

三、账单“不好写”,制度要补课

这场争议,不该止于舆论审判,更应唤醒制度警觉,从三个方面阐述:

一是私营医疗机构的收费管理。医疗机构收费显著不同于在菜市场买菜,在很多情况下,病人是没有选择的,以这起事件来说,如果G医院提了转运费10万,为了救孩子,我想唐先生也会支付,但你能说10万合理吗?但如果在制度上先建立公立医院有关服务的指导价,再明文约规定私营机构收费标准不超过指导价的150%,且收费内容必须明细,包括设备开机费、维护费、人员出诊费等等,那么双方都没有扯皮。

二是公立医院的内控管理。通报中说,R医院无符合跨省转运条件的救护车,但私营机构却有这个条件,令人难以理解,想必牵扯到市场利益分割,在此不作研讨。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类似跨省转运业务,私营医院是需要依托公立医院资源的,所以公立医院有选择权。建议针对此类服务,从资格门槛、服务质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定期考核等多层面,对本区域符合条件的私营机构进行招标,确定一家或几家合作单位,明示合作内容、收费标准,并每年或每三年重新招标一次。通过这种方式,将服务质量差、乱收费的机构排除在外,同时也化解了医生的尴尬与风险,保护了那些主动服务的医生,为患者提供优质优价的更好服务。

三是监管不能止于通报。本案中,卫健委虽通报“收费不合理”,但对为何G医院“没有明细、没有发票”,钱打到个人账户这些明显异常的行为没有解释说明,而“追责、整改、退费”这三样常规处置,只有退费一项,然后不了了之。

然而,只要调查细节不公开、收费“明细”不公开,就不能阻止公众往“利益输送”方面想(是不是里面有不可描述的“费用”?),从而对监管表示失望。

总之,只有信息公开,才能止住猜疑;只有规则透明,才能维护信任。这起事件揭示的不是个体的道德问题,而是医疗服务中仍存在的收费不透明、监管不给力等深层次问题。

面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必须从制度层面完善服务和监管,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每一位患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医疗机构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