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0号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25年6月13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电商新规”)2025年6月20日正式发布了,与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隔整7个月(2024年12月20日)。
这次和2024年12月20日发布意见稿逐条对比,看看有哪些变化!
征求意见稿共13条,正式规定是共14条,两者在结构、内容和细节上存在显著差异。正式规定的条款更全面、更细化,并添加了新的规定(如从业人员定义、不追究责任情形、境外企业报送等),同时调整了部分条文的顺序和表述。
我将按意见稿的条文顺序(第一条至第十三条)进行对比,并匹配正式规定中的对应条文(由于正式规定添加了新的条文,部分内容不直接对应,我会基于内容相似性进行映射)。对于正式规定独有的条文(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我会在最后单独说明。每个对比包括:
·意见稿内容:简要描述意见稿的条文内容。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简要描述正式规定的对应或相关条文内容。
·主要差异:总结关键变化,包括添加、删除、修改或细化部分。
逐条对比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意见稿内容:规范报送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一条类似,但添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依据相同。
·主要差异:
o正式规定新增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的表述,强调权益保护和公平性。
o意见稿的“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在正式规定中调整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用词更简洁。
第二条:定义互联网平台企业
·意见稿内容:定义互联网平台企业为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明确定义“从业人员”。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二条明确定义互联网平台企业(类似意见稿),并单独定义了“从业人员”:通过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主要差异:
o正式规定添加了“从业人员”的明确定义,使其更清晰。
o意见稿的定义更简略,正式规定引用《电子商务法》更具体(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条:报告平台信息的时间
·意见稿内容:平台企业需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报告信息;未取得许可证的,从事业务30日内报告。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三条改为平台企业需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告信息。未提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主要差异:
o正式规定删除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要求,简化了报告触发条件(基于规定施行日期或业务开始日期)。
o意见稿的许可证要求被移除,降低了企业合规门槛。
第四条:报送涉税信息的内容和方式
·意见稿内容:要求报送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并规定税务机关提供安全可靠的报送渠道。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五条类似,但更简洁:要求按税务部门规定报送数据,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服务(如直连报送)和咨询服务。
·主要差异:
o意见稿详细列出报送内容(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正式规定未在条文中列出具体内容,而是引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增加了灵活性。
o正式规定强调“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突出技术手段。
第五条:报送身份信息的具体要求
·意见稿内容:要求在季度终了次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身份信息,并详细列出已登记和未登记经营者的信息类别(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等)。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四条合并了身份和收入信息报送,要求在季度终了次月内报送,但未列出具体信息类别,而是由税务部门规定。
·主要差异:
o意见稿具体列出身份信息细节(如用户唯一标识码、网址链接等),正式规定移除了这些细节,改为原则性规定,依赖部门规章。
o正式规定将身份和收入信息报送合并到同一条文(第四条),结构更紧凑。
第六条:报送收入信息的具体要求
·意见稿内容:要求在季度终了次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收入信息,并详细列出收入类型(如销售货物收入、服务收入等)。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四条合并了收入信息报送,同样未列出细节,由税务部门规定。
·主要差异:
o意见稿详细描述收入类型(如销售净额、佣金收入、打赏收入等),正式规定仅概括为“收入信息”,简化了条文。
o正式规定在第四条中添加了免报情形:便民劳务活动从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或无需纳税的,可不报送收入信息(意见稿的类似内容在第八条)。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的义务
·意见稿内容: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可要求提供合同订单、交易明细等信息,平台企业需如实提供。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七条类似,但添加了“涉嫌违法”的限定,并可要求“相关方”(如物流方)提供信息。
·主要差异:
o正式规定限定为“涉嫌违法”的情形,缩小了税务机关的权限范围,避免泛化。
o正式规定添加“相关方”的表述,扩大了信息提供主体(意见稿仅要求平台企业)。
第八条:不重复报送的情形
·意见稿内容:规定已扣缴申报的涉税信息不重复报送,便民劳务活动的收入可不报送。部门间共享的信息不重复报送。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部分内容在第四条(免报便民劳务活动收入和已填报信息不重复)和第八条(部门间共享信息不重复报送)。
·主要差异:
o意见稿的免报便民劳务活动收入在正式规定第四条中更明确:仅限“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情形。
o正式规定第八条专门规定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并强调“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重复报送”,比意见稿更具约束力。
第九条:税务机关提供的服务
·意见稿内容:税务机关提供数据接口、政策咨询等服务。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五条类似,但添加“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主要差异:正式规定更强调技术应用(如“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意见稿更泛泛。
第十条:信息保存和保密
·意见稿内容:平台企业规范保存信息,税务机关依法保密并建立安全制度。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九条类似,但添加“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主要差异:正式规定更强化数据安全责任,添加“保障涉税信息安全”的表述。
第十一条:企业责任和税务机关核查
·意见稿内容:平台企业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核查。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六条类似,但添加不追究企业责任的情形: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过错导致信息不实,不追究平台企业责任。
·主要差异:正式规定添加了“免责条款”,保护平台企业免受第三方过错影响,这是显著新增。
第十二条:处罚规定
·意见稿内容:未报送涉税信息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2-10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50万元并可停业整顿。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十条更详细:未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的,均适用相同处罚;情节严重时“责令停业整顿”与罚款并列。
·主要差异:
o正式规定扩大了处罚范围(包括瞒报、谎报、漏报、拒绝报送),而意见稿仅针对“未报送”。
o正式规定将“责令停业整顿”作为情节严重时的独立措施(意见稿是“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表述更弱)。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意见稿内容: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日期未定)。
·正式规定对应内容:第十四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差异:正式规定施行日期更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意见稿为预留日期。
正式规定 独有的条文(无直接对应)
·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涉税信息报送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意见稿无类似内容,新增了监管者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并针对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服务的报送要求(按税务部门规定)。意见稿无此内容,新增了过渡期和跨境适用规则。
·第十三条: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意见稿无此内容,新增了执行细则的制定机制。
整体差异总结
·结构变化:意见稿共13条,正式规定共14条,正式规定添加了多条新规定(如从业人员定义、免责条款、境外企业报送等),并合并了部分内容(如身份和收入信息报送)。
·内容细化:正式规定更注重实操性和灵活性:
o减少具体信息类别(如身份、收入细节),改由部门规定。
o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第一条)和数据安全(第九条)。
o新增免责机制(第六条)和处罚细化(第十条)。
·简化与优化:正式规定简化了报告触发条件(第三条删除许可证要求),优化了不重复报送规则(第四条和第八条)。
·新增主题:正式规定添加了跨境适用(第十二条)、监管者责任(第十一条)和实施办法制定(第十三条),使规定更全面。
·表述风格:意见稿作为征求意见稿更侧重原则性,正式规定更正式、更精准(如“涉嫌违法”“相关方”等用词)。
以上比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涵智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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