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情我愿的事,又不是勉强你来我这里上班。你可以去找那种按劳动法一天上8小时月休8天的(工作),是吧?”
关于八小时工作制的“争论”,这几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这里提到“争论”,并不是说有人对“八小时工作制”有意见,而在于这个观点从提出、实施到现在,已经过去一百多年,在国内却依然没有得到普遍的执行。
据说,八小时工作制,最早是马克思于1866年提出来的。
在国内,商业部于1956年制定的《国营商业企业工作时间暂行办法(草案)》中提到:职工每个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之后,1994年7月5日通过,并于199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这也奠定了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基本框架。
也就是说,八小时工作制在国内也已经正式实施了30年,为什么众多的打工人迟迟享受不到这项基本的劳动保障呢?
近日,深圳一位网友吐槽,自己去一家甜品店应聘服务员,发现合同上竟要求员工一天工作16小时,月休仅2天。
网传的合同里写着:工作班次:中午11:00-凌晨3:00(包吃住),班次:中午13:00-凌晨3:00(不包吃包住)”。工作期间严禁玩手机、睡觉,每次睡觉扣50元钱。
员工入职后每个月6500元,优秀员工7000元,店长7500元。
看上去工资还可以,然而按照这个标准计算,这家甜品店普通员工的时薪仅为13元左右。
然而,按照深圳市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3.7元/小时。
很明显,甜品店的工资水平,已经严重违背了深圳市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甜品店负责人表示,招聘合同确实有“一天工作16小时,月休2天”的规定,“就按照合同上面的来,你自己选择,觉得合适(就行),不合适就那个(算了)。”
对于时薪低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过长且休息时间不够的质疑,该负责人称:
“这你自己考虑吧。你情我愿的事,又不是勉强你来我这里上班。你可以去找那种按劳动法一天上8小时月休8天的(工作),是吧?”
听上去,负责人并不把它当回事,俨然觉得,如今能提供一个就业岗位,对劳动者来说,已经是莫大的功德了。
一家甜品店就敢光明正大的不把《劳动法》当回事,也难怪996、007会被肆无忌惮的滥用。
这其中,甚至不乏有500强的上市公司,监管的形同虚设可见一斑。
企业用人不守规矩,当地的劳动部门怎么看?
对此,当地街道劳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可以带上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和老板的电话过来投诉。
公司愿意就协商,不愿意你可以申请仲裁、起诉。
怎么说呢?每句话听上去都很有道理,但合到一起就让人很不舒服,如此明显的违规,监管部门难道不应该主动介入调查?
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是可以协商的吗?这样的答复显然与公众的诉求相差太大。
一天的工作时长高达16小时,还不是两班倒,算下来只有八小时的休息时间,再去掉洗澡、收拾卫生等,能用来睡觉的时间才几个小时?
也难怪甜品店要强调“睡觉要扣50块钱”,这样的工作强度,上班不打瞌睡才怪。
六七千块钱的工资,听上去还可以,可按照工作时长来计算,实在是高不到哪里去。
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若超出,用人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
而该家甜品店提供的合同里,只注明月休2天,“如不安排休息算加班……其他所有工资待遇按本合同执行,没有按其它的来算工资福利待遇了。”
“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算。”这样的解释,可不是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理由。
甜品店的说法,就跟”38元一只的青岛大虾“一样荒谬,所谓的“明码标价”,更不是可以把法律视为无物的底气。
八小时工作制,之所以有如此大的争议,就在于劳动法给用人单位留了太大的自由权。
国家本是好意,生怕强制推行八小时工作制,会耽误了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
问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强制”和企业的“自主”,已经在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巨大的鸿沟。
有人工作八小时、周末双休、带薪年假,逢假就放;而有人一天上十几小时,每月甚至都休不上2天,年假更是想都别想。
再看看近段时间被热炒的每周4.5天工作制,实在有些讽刺!
一部分人身上的“理所应当”,却成了大多数人眼中的“高不可攀”,这无疑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企业打工人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道难题,如何缩减体制内外的差距,让劳动者都能平等的享受到《劳动法》的保障福利,有关部门是该好好反思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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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深圳一店招工要求每天上班16小时?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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