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7 月 1 日起社保缴费相关新规总结
-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实施: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首次将社保纳入纳税系统统一管理,实现 “税费同评”,社保与增值税等税收接受同等监管,标志着我国税费信用管理进入 “税费皆重、一体、协同” 时代。
- 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上线带来的社保管理变化
- 全国社保业务办理新变化:支持跨地区切换关联企业所在省份,可通过特定入口登录并切换跨区域相关纳税人身份,形成跨地区社保管理新范式。
- 社保征管模式转变:从 “人审” 转为 “智审”,依托税收大数据实现自动算税,预填 86 项税费业务,减轻办税负担,但也意味着数据透明化,历史问题更易暴露,需关注社保基数申报、全员参保、离职员工减员、工资社保个税主体一致性等问题。
- 新规的重要变化
- 拓展适用范围: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等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纳入管理。
- 拓宽评价范围:政策名称新增 “缴费”,与 “纳税” 同等排列;将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定信用级别。
- 拓宽容错空间:优化起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时,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 93 分起评(现行一律 90 分);调整扣分频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由 “按税种按次计算” 改为 “按月计算”;优化不能评为 A 级的情形,明确部分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0 的情况不影响评 A 级。
- 完善修复标准:加大修复力度,包括对轻微失信行为、欠税指标、“整体守信” 情形的修复,细化 D 级指标修复条件,经营主体可通过主动纠正、作出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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