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0年来,人们都说中国的道德出现了几次大的滑坡,而几次大滑坡基本都是由几次全国皆知的案件引起的。比如南京发生的“彭宇案”后,全国碰瓷之风兴起;山西“彩礼强奸案”后,全国骗婚强奸案兴起;教师被渍水案,导致全国的老师佛系了起来;而这次江西唐先生举报医院事件,导致了全国的医院都不敢提供医疗转运服务了。如此的例子,比比皆是。

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些案例的共同之处呢?那即是举报者有理。现在,只要有人举报,那上级都非常重视,这的确是好事,说明民意得到了重视。但上级可不管举报是否属实,举报是否合理,上级的意图就是尽管息事宁人,所以就被举报之人处理,草草了事,让被举报者满意。此种行为,网民们称为“和稀泥”。

回头想想,这种“和稀泥”的方式的确适合“维稳”,可以压制不满意的声音,毕竟这些被举报之人基本都是底层的教师、医生或者公务员,试想一下,那些高官有谁敢去随意举报呢?

难道,真正这种随意举报、随意诬告的行为就没有办法制止了吗?其实古人早就有了许多的经验。在中国古代,举报或者高官,那都必须要承担“反坐”的风险,法律条文叫做“诬告反坐”。

秦律将诬告之人称之为 “诬人”,汉代有“诬罔”“教人诬告” 等罪名,并且将之视为杀伤伤人同级别的罪名,《汉书・武帝纪》记载:乐通侯栾大坐诬罔,被腰斩。曹魏时期,曹丕规定“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此后,“诬告反坐”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条款,如北魏律:“诸告事不实,以其罪罪之。”

一直以来,诬告罪都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所以处罚很重,比如明朝规定,“凡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迁化外”。

为什么诬告罪会被判如此之重呢?首先,诬告他人就是动机不纯,比如甲诬告别人造反,其目的就是想将他们的家族被灭门,比故意杀人还要邪恶,所以《宋刑统・斗讼》规定 “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第二,诬告占用了公共资源,诬告后,县官会动用人员去查案,这个过程就是浪费国家的民力、财力和物力,也妨碍了其他正常事情的进行。

因为有诬告罪的存在,那古人就很少冒着“反坐”的风险去举报他人。但现在的法律,早已废除了诬告罪。现在的刑法中有诬告陷害罪,但是和古代的完全不同。现在诬告的一方被诬告后,经过法院判定是清白的,但原告诬告之人却可以逍遥法外,让人难以接受。如果“诬告反坐”可以重新推广,我想对社会有好处的。

例如在教育领域,家长就不敢随意举报老师了。因为一旦被查出了是恶意举报,滥用举报,那相关家长就会被处以罚款、拘留、档案记录等处罚。如此,谁还会滥用举报呢?

现在,老人倒地了,无人敢扶起来,就是怕被老人和老人的家人诬告,社会上称之为“讹人”。如果“诬告反坐”成立,事件经过警察调查,事情得以还原真相,扶人的好心人不仅应该洗脱罪名,还应该获得奖励,而讹人之人应该处理高额的罚款,甚至以“敲诈罪”入刑。请问,讹人不是敲诈吗,我觉得讹人怎么看都属于敲诈。

骗婚是目前社会比较多的一种现象,而其中或许还有以告别人强奸为威胁。现在许多案子,是男女发生关系后,女子索要财产不成功,就可以告强奸,这种行为实际上也属于敲诈罪。如果“诬告反坐”成立,那诬告的女子可能面临3年的牢狱之灾。

最近,江西发生了唐先生举报医院转院救护车事件。如果放在古代应该怎么判呢?根据汉朝“原心定罪”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医院的原心是“志在救人”,那么就算医院的一些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那也不会遭到处罚。而唐先生的原心是讹人,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的行为,在古代会被处以徒刑甚至死刑。

所谓的“原心”就是动机。2023年3月11日,武汉一位女子落水,一位老人不顾自己心脏病的危险,跳入水中将女子救起。但时候女子却指责老人“别碰我!你刚才手往哪摸了?”“人渣!救人还占便宜!”。北京某律所透露“近三年因救人引发的民事诉讼中,83%的施救者最终败诉”。如果用古代的“原心定罪”原则,那救人之人不仅不会被处罚,还会得到表扬。而被救之人没有一丝感激,还要告官,那会被以“诬告反坐”的罪名处理。

经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古代的法律并非完全是专制的、残暴的,还有许多部分是经过千万个案例总结出来的,是符合社会的道德认知的,是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是中华文明的优秀传统文明。对于这一部分法律,我们不能一概否定,而是应该继承、改造、发展,以完善目前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