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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细化措施
近日,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推动《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国疾控传防发[2023]21号)工作任务落实落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研究制定并发布了了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的细化措施,提出了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工作举措,供各地在做好传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一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医疗机构接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的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
第二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机构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机构内绩效管理。
第三条 传染病防控科室设置和人员配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传染病防控信息共享。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逐步建立传染病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健全机构间传染病监测、诊断和病原体检测等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制度。
细化措施分解
(一)医疗机构
1.开展与疾控机构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实现监测数据标准化采集与交换传输;2.与疾控机构完善传染病监测、诊断和病原体检测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制度和渠道;3.对疑似传染病需要送疾控机构检验检测的,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送检;4.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5.部署应用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
(二)疾控机构
1.对医疗机构互联互通信息化建设给予技术支持,畅通数据对接渠道,实观监测数据实时传输;2.疾控机构实验室做好与医疗机构实验室的检测资源共享,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开展不明原因病原检测工作;3.定期对数据传输稳定性、安全性以及数据质量开展评估。
第五条 传染病防控应急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做好传染病疫情处置物资储备,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六条 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执行首诊负责,首先接诊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的医师或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医务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第七条 传染病报卡资料管理。医疗机构的首诊医师或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和保存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第八条 传染病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发现甲类和需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和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需要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第九条 传染病报告质量管理。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机构内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第十条 传染病哨点监测。承担哨点监测任务的医疗机构,对发现符合监测传染病定义的病例,按要求采集标本进行检测或将标本送至指定的实验室检测。
第十一条 传染病预警反馈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布的传染病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
第十二条 传染病疫情流调和处置。发生需开展流调和处置的传染病疫情时,医疗机构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开展传染病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和转运、检验检测、病原学鉴定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机构内传染病疫情控制。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需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进行流行病史采集并依法采取相应的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对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会商。医疗机构发现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依法及时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建立会商、研判和实验室检测联动协同机制。
第十五条 传染病预检分诊。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
第十六条 发热门诊管理。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当配备固定的感染性疾病科(传染性疾病科)专业医师和护士,非感染性疾病科(传染性疾病科)专业的医师和护士上岗前应当经过传染病诊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传染病患者救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相关诊疗方案或指南要求,在采取相应级别防护措施的基础上规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八条 传染病患者转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诊过程中,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采取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心理健康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心理援助培训和演练,对经历重大疫情后的患者、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病亡者家属、相关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服务。
第二十条 重点传染病防控。诊治结核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鼠疫、霍乱、血吸虫病等重点传染病及地方性、季节性重点传染病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治疗与防控管理体系,提供筛查检测咨询服务,对检测发现的感染者进行告知,做好感染者的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第二十一条 母婴传播阻断。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传染病的干预服务,加强母婴阻断和新生儿筛查与随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传染病死因登记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相关死因登记管理制度,组织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发放、填写、报告、编码、核对、订正、查漏补报以及死亡个案资料收集与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疫苗预防接种。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承担辖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按照规定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防接种资料管理。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疫苗购进、接收、储存、使用等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第二十五条 预防接种医学建议。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疫苗接种。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新生儿的乙肝疫苗第一针和卡介苗等接种、建卡及数据信息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防治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对全院医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临床技能培训,并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传染病防治先进技术。
第二十九条 公共卫生技能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医师公共卫生技能培训,鼓励公共卫生医师参加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条 机构间人员交流协作。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加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沟通交流,建立并完善人员交流及交叉培训等工作制度,开展原因不明传染病会商、流调和现场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防治研究。鼓励医疗机构持续开展对重点、少见罕见传染病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开展传染病防治药品、诊断试剂、器械设备等研究和转化。支持医疗机构联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承担传染病防控相关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完成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交付的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
新闻来源:卫生健康法制实践、国家疾控局
争上游有话要说:
细化措施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转化为可量化、可考核的操作标准,通过责任法定化、流程标准化、协作制度化,彻底激活医疗机构“前沿哨点”功能与疾控机构“指挥中枢”作用。为了帮助各级疾控及医疗机构快速推动信息技术在健康卫生领域的应用,建设传染病监测预警平台,提高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的能力,争上游科技创新提出“智慧疾控”解决方案,依托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积累,为疾控部门打造一个标准统一、高效智能、各业务系统数据实时互联互通的高度数字化智慧中台,并重点搭建智慧监测、智慧预警、智慧执法及智慧应急等应用系统。同时通过建立统一数据规范标准集,实现各业务系统数据实时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重点应用系统提供标准数据支撑保障,满足对接国家系统平台数据需求。目前,争上游科技从提升疾控信息系统的数据集约化、智能化防控处置和决策支持能力出发,已经支持多个省、地级市因地制宜展开一系列疾控创新实践项目,建设完善多种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有效提升传染病防控能力,保障民众的健康权益。
二、利川市卫生健康局以创新举措让健康保障更好赋能营商环境优化
利川市卫生健康局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卫生健康力量。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办事效率再提升。今年利川市正式上线健康证网上办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利川健康证”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预约体检。做到健康证“线上申请—预约体检—电子发证”全流程网办,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坚持执法监督与服务指导同步推进,对不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健康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采取柔性执法,落实“包容审慎柔情式、培训指导服务式、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式”监管措施,提升服务和监管水平。三是接受社会力量监督,让执法在“阳光”下进行。为加强对涉企执法的社会监督,市卫生健康局开通了问题线索反映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涉企执法问题的监督举报,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新闻来源:指间利川
争上游有话要说:
优化营商环境对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战略支撑作用,多地通过数字化改革显著提升政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健康证明电子化就是其中比较突出有效的创新举措。争上游科技创新研发的从业人员电子健康证明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从业人员体检过程各个环节进行人证比对,避免他人顶替,确保电子健康证以健康检查结果的真实数据为基础。系统以流程再造、数据赋能、成本缩减为核心,将传统政务服务升级为“线上闭环+智能监管”模式,既解决了从业人员“办证繁、取证慢、用证难”的痛点,帮助各地监管部门在健康证明管理上减环节、降费用、强监管,显著优化区域营商环境。除此之外,争上游“智慧卫监”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将在线监测作为卫生监管的有力补充,将空气质量、水质、职业卫生、医疗废物处置、放射卫生等卫生健康执法事项纳入综合在线监管,实现对被监管单位进行远程实时在线监管,及时掌握现场动态,为案件处理提供证据支持,能大幅提高卫生监管效能,是卫生健康监管的智慧帮手。平台已接入全国各地多个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试点建设,多种不同功能的在线监测系统在多个应用环境中时刻坚守岗位,系统运转良好。
三、“卫监执法+疾控检测”联动模式保障现制现售水卫生安全
为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筠连县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经过前期对辖区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动员培训和调查摸底后,于2025年5月—6月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专项卫生监督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着重对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水质消毒设施配备及正常运转、滤芯滤膜更换、水质检测及公示、涉水产品索证等情况进行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通过“卫监执法+疾控检测”联动模式,实现“采样-检测-监管”闭环管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深入各乡镇、小区,逐一对5家经营单位,4所学校,50余个制水点进行检查,随机采集了8个制水点的水样进行检测。建立了问题整改台账,动态跟踪整改情况,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同时,通过现场讲解和宣传,提升了居民对滤芯更换周期等关键信息的认知,鼓励举报违法行为,提高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此次卫生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行为,提高了责任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为居民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下一步,筠连县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大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监督指导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扎实做好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拧紧饮用水卫生“安全阀”,切实守护好群众家门口的饮用水安全。
新闻来源:宜宾卫生监督
争上游有话要说:
当前疾控体系改革已进入深化阶段,各地疾控和卫生监督逐步融合,部分基层地区存在编制缩减、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让科技成为推动疾控、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引擎,争上游科技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逐步构建起全矩阵的疾控卫监智慧产品体系,形成智慧管理、智慧监测、智慧执法、智慧服务、智慧分析等五大业务板块,核心产品包括“数智卫健”执法平台、移动执法平台、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分析、自查自报管理系统等,其中争上游科技的多种疾控、卫生监督现场快检设备的检测精度、功能配置、检测速度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的地位,并能够及时根据最新的标准进行更新迭代。以现制现售水监管为例,争上游科技依托智慧卫监平台开发了现制现售水监管系统,系统为每台设备量身定做一个“二维码身份证”,监管人员和用水群众都只需要扫码进入“争上游水管家”小程序,就能看到制售水设备的具体信息公示,包括设备名称、所属单位、相关证件(营业执照、涉水证件、检测报告)、设备运维人员的健康证明、设备状态等,以及设备的运维记录,包括日常运维、水质快检及更换滤芯等信息记录等,有效提升了现制现售水的监管效率。如果发现水质污染或人员维护不及时等卫生安全问题,群众可在小程序上进行投诉建议,增强公众监管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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