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民营经济崛起,但正规金融体系主要服务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需求难通过正规渠道满足,民间借贷活跃,非法集资等乱象滋生。1997年刑法修订前,中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对非法金融活动监管靠行政法规,缺乏刑事制裁手段,打击力度不足。1997年《刑法》增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确法律适用,维护金融秩序。一、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二、犯罪构成要件(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比如,一些企业没有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开展类似银行存款业务,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这就具备了非法性。在现实中,有的企业打着投资理财项目的幌子,实则未获得合法的金融牌照,私下招揽投资者存款,此类行为就触碰了非法性这一红线。(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企业不能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是大规模的公开宣传就不算。即使是在小范围内口口相传,但如果传播范围逐渐扩大,且企业对此持放任态度,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具备公开性。例如,某企业主在朋友间宣传自己的资金筹集计划,朋友又将消息传播给其他人,企业主明知却未制止,最终导致吸收资金的信息广泛扩散,这种情况也符合公开性的特征。(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一点很好理解,企业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利息、分红或者其他形式的回报,以此吸引他们投入资金。比如,承诺年化收益率远超正常市场水平的理财产品,就存在利诱性的嫌疑。(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企业吸收资金的对象是特定的亲友、单位内部员工等,且没有超出这个特定范围进行宣传和吸纳,一般不构成此罪。但如果在亲友间集资后,亲友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并吸收资金,企业对此知情且参与其中,那就可能被认定为具备社会性。三、定罪量刑标准(一)基本量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如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些情形之一的,也在此量刑幅度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形的,也在此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形的,适用此量刑幅度。(二)从轻、减轻及免罚情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在资金筹集中,务必了解法律的规定,规范自身的经营操作,不要逾越法律边界。一旦遭遇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要第一时间向专业法律人士请教,积极探寻合法且合规的应对策略,为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筑牢坚实根基。

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民营经济崛起,但正规金融体系主要服务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需求难通过正规渠道满足,民间借贷活跃,非法集资等乱象滋生。1997年刑法修订前,中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对非法金融活动监管靠行政法规,缺乏刑事制裁手段,打击力度不足。1997年《刑法》增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确法律适用,维护金融秩序。

一、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比如,一些企业没有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开展类似银行存款业务,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这就具备了非法性。在现实中,有的企业打着投资理财项目的幌子,实则未获得合法的金融牌照,私下招揽投资者存款,此类行为就触碰了非法性这一红线。

(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企业不能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是大规模的公开宣传就不算。即使是在小范围内口口相传,但如果传播范围逐渐扩大,且企业对此持放任态度,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具备公开性。例如,某企业主在朋友间宣传自己的资金筹集计划,朋友又将消息传播给其他人,企业主明知却未制止,最终导致吸收资金的信息广泛扩散,这种情况也符合公开性的特征。

(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一点很好理解,企业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利息、分红或者其他形式的回报,以此吸引他们投入资金。比如,承诺年化收益率远超正常市场水平的理财产品,就存在利诱性的嫌疑。

(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企业吸收资金的对象是特定的亲友、单位内部员工等,且没有超出这个特定范围进行宣传和吸纳,一般不构成此罪。但如果在亲友间集资后,亲友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并吸收资金,企业对此知情且参与其中,那就可能被认定为具备社会性。

三、定罪量刑标准

(一)基本量刑幅度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如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些情形之一的,也在此量刑幅度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形的,也在此列。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形的,适用此量刑幅度。

(二)从轻、减轻及免罚情节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在资金筹集中,务必了解法律的规定,规范自身的经营操作,不要逾越法律边界。一旦遭遇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要第一时间向专业法律人士请教,积极探寻合法且合规的应对策略,为企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筑牢坚实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