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应该是所有驾驶人的共识

但还有一种情况

往往被忽略了

那就是“隔夜酒”

6月18日6时许,泉莆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在泉南高速泉州南收费站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经对驾驶员董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达到驾驶标准。

李某坦言,前一日与朋友在紫帽镇某大排档聚餐,畅饮至凌晨2点多。第二天一早,他自认为酒味已散,便直接驾车准备前往南安上班,未曾想 “隔夜酒” 仍让他触犯了法律。

6月16日6时30分许,泉莆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在沙厦高速德化收费站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经对闽 D9***7 号小型汽车驾驶人颜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颜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标准。

原来,颜某前一晚独自在家饮酒直至次日凌晨,因着急上班且认为清晨不会有交警检查便开车上路。事后,颜某对自己的侥幸行为后悔不已,直言 “不该冒险” 。

6月9日清晨7时许,泉莆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在泉南高速永春收费站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一辆闽C9***G 号小型汽车进入检查区后,民警对驾驶员陈某进行例行检查。经检测,陈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50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标准。

经询问得知,陈某前一晚在永春亲戚家聚餐时,饮用了2瓶啤酒。

6月8日,泉莆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在南惠支线泉州北收费站入口查获两起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6月8日6时05分许,一辆白色小车进入民警视线。经对驾驶员熊某进行检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熊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3mg/100ml。

经查,熊某曾于2022年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其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6月8日6时11分许,郭某驾驶一辆灰色越野车行驶至泉州北收费站入口。经现场检测郭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郭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6.48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标准。

郭某自述,他前一晚喝酒,休息数小时后,认为酒劲过了,人状态良好,就一大清早驾车出行了。

Q1:

什么是“隔夜酒”

“隔夜酒”是指驾驶人在中午或晚上喝酒,休息一段时间或一个晚上后,以为酒精已经代谢完毕,就驾车出行,但实际情况是“人醒了,酒没醒”的状态。

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速度取决于个体差异及酒精摄入量,一般情况下,饮酒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酒精在人体内会逐渐吸收、分解,血液中酒精含量也会逐渐降低。

Q2:

关于对“隔夜酒”的误区

重点不在于酒是否“隔夜”,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饮酒的时间过去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酒驾(醉驾)。

Q3:

如何避免“隔夜酒”

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根据每个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会有所差别,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驾驶人有饮酒,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饮酒量、时间做出判断。

如果驾驶人在当天要驾车出行,或者近期有使用车的需要,建议在前一天晚上不要喝酒,并保证充分的睡眠时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醉驾的危害

►1 视觉障碍饮酒后会出现视野模糊、辨色能力下降以及视野范围大大缩小等情况,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 反应迟钝当发现前方危险情况时,从视觉感知到采取制动的反应时间,会比没有饮酒的情况减慢2-3倍,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比较长。

►3 操控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4 产生错误认知酒精刺激下,人在兴奋状态中往往会高估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泉莆高速交警提醒

酒后驾驶是对自己和

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和不负责任

请大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杜绝酒后驾驶

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泉州高速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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