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乔】获悉,近日,武汉住更局发布:关于征求《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允许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据公告显示,为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允许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建范围:

已建成闲置低效的商业、办公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经各区政府申报,纳入全市年度租赁住房改建计划的项目,可改建为租赁住房。

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严禁改造为租赁住房。

城市重点功能区和主干道沿线临街的商业和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改造为租赁住房

二、改建原则:(一)以区为主,统筹协调。以各区政府为主体,区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联合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安全、配套设施需求的前提下,建立联合审核认定通道,引导企业规范实施。

(二)整体确权,性质不变。商业、办公用房和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改建租赁住房不改变基地原有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改建项目整体确权、整体转让、整体抵押,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

(三)强化监管,纳入平台。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遵照对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纳入全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监管。

另外,6月30日,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政策期限的通知

据通知内容显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房发〔2024〕1号)中第八条“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前,对中心城区、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投资额达到25%以上、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并已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在达到规定预售形象进度前实施全额预售资金监管

二、将《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住更发〔2024〕13号)中第二条“给予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认定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全额补助优惠,认定为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50%补助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