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我市严厉打击危险作业“三违”行为,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现曝光1起违规高处作业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对仪征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工人进行4米左右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
依据《船舶修造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CB3785-2013)第6.7条“作业时,应穿戴好安全带及其他规范的个体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仪征市应急局对仪征市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15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顾某作出处罚款1675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0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02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来源|仪征应急管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