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4日,晋城市一单位起火,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起火原因系工人在屋顶电焊作业,熔渣掉落至起火点引燃暖气管道下部保温棉,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该单位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导致火灾发生。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分别给予该单位和操作人员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和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晋城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