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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变存款?法院扣划背后的神奇逻辑让人直呼看不懂

最近看到一个执行案例,真的是。。。怎么说呢,挺魔幻的。

根据《崔亦某、张绍某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
载明,被执行人崔某在刑事判决中,被认定为构成行贿罪、合同诈骗罪,并须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440万元,以及退赔某公司7012余万元。南通某法院在该案执行中,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 最终扣划了崔某名下的存款548.13万元,以及崔某“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万元 ” 。我第一反应是,等等,信托和保理,这俩是一回事吗?

翻了翻《信托法》第17条,上面写得明明白白,除了四种特定情形,信托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哪四种?设立前就有优先债权的、处理信托产生的债务、该交的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这个案子呢,法院给出的理由压根不在这四种里面。他们自己发明了个新概念——把信托当成保理了。

这就好比你把钱存进保险箱,结果有人说这是寄存柜,直接撬开拿走了。

其实信托财产为啥能隔离风险?核心就是“独立性”。打个比方,你把一部分财产装进信托这个“箱子”里,从那一刻起,这些财产就不再属于你了。受托人虽然拿着钥匙,但也只是个管理员,得按照约定来管。受益人呢,只有分红的权利,财产本身也不是他的。

所以信托财产谁的都不是,独立存在。

但这次的判决,明显是把信托财产当成委托人的了。不然怎么会直接扣划?

保理是啥?简单说就是你有笔应收账款,卖给银行,银行给你融资。这跟信托完全是两码事啊。一个是财产独立管理,一个是债权买卖,咋能混为一谈?

最高法的《九民纪要》第95条其实说得很清楚,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独立于各方的固有财产,不能随便保全。

那为啥还会出现这种判决?我琢磨着,可能是对信托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实践中确实存在把信托当委托的情况。“张三委托李四管钱”和“张三设立信托让李四当受托人”,看着像,其实天差地别。

当然了,信托也不是万能的保护伞。

要想信托真正起到隔离作用,得注意几点:

第一,信托本身得合法有效委托人、受托人得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托人还得有资质。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偷来抢来的肯定不行。目的也得正当,不能专门为了逃债或打官司。

有个细节很多人忽略——如果你已经债台高筑,还拿财产设立信托,债权人是可以申请撤销的。《信托法》第12条和《民法典》第538条都有规定。

这就像你欠了一屁股债,还把房子“送”给亲戚,债主肯定不干。

第二,别损害债权人利益。你本来就还不上债,还把财产装进信托,明摆着逃债。这种情况法院支持债权人撤销,合情合理。

回到这个案子,我觉得问题出在法院没有先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就直接执行了。这相当于跳过了法定程序。

如果信托确实存在问题,比如为了逃债而设立,那应该先走撤销程序。如果信托合法有效,那就不应该被执行,除非符合那四种法定情形。

说白了,程序正义很重要。不能因为觉得有问题,就自创理由直接动手。

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了个醒:家族信托确实有资产保护功能,但前提是要合法设立、合规运作。同时也暴露出实践中对信托的理解还需要加强。

毕竟,金融工具的价值在于被正确使用和理解。把信托当保理,把独立财产当存款,这种理解偏差最终损害的是整个信托制度的公信力。

希望类似的“神奇判决”越来越少,让信托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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