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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离世后

一套安置房

让姨甥成了“仇人”

让亲情“碎了一地”

外孙认为房归自己

姨妈认为应该四姐妹平分

老人陆某育有四个女儿,丈夫早年去世。丈夫去世数年后,涉案老房开建。之后的多年里,陆某一直和大女儿一家生活在老房里。

2013年,陆某名下的老宅拆迁。作为唯一的安置对象,陆某获得了一套安置房。2015年,陆某立下遗嘱,表示要将这套动迁房遗赠给外孙邓先生,其他子女不得争执。2018年,陆某与房地产开发商正式签订合同,安置房顺利交付,但房产证一直未办理。此后,陆某将这套房屋委托给自己的外孙邓先生管理,邓先生和父亲便将这套房屋租了出去。2020年8月,陆某离世后,邓先生继续接管这套房屋,之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租户签订了租房合同并收取租金。

陆某去世后,邓先生认为,既然外婆有遗嘱,这房子该归自己,但三个姨妈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于是,邓先生将父母、三个姨妈和房地产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遗嘱有效,确认动迁房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房产证

邓先生父母认为,老房是夫妻二人出资出力建造的,且房屋拆迁后,母亲一直跟随他们居住,同意把房子给儿子。三个姨妈却认为,涉案遗嘱是代书遗嘱,母亲是文盲,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之外不识字,根本无法确认遗嘱上的内容,因此遗嘱应属无效。即便有效,邓先生也未在知道受遗赠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她们主张该动迁房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她们姐妹四人各自享有25%的份额,并要求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老人遗嘱有效房屋归外孙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陆某的遗嘱是否有效,以及若有效,邓先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关于涉案遗嘱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并未限定自然人必须具备何种文化程度才可以立遗嘱。因此,即便陆某不识字,也不能等同于其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或否定其可以立遗嘱的权利。同时,在形式上看,陆某的遗嘱原件亦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据此,法院认定陆某所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邓先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首先,长期以来,陆某都与邓先生家共同生活,邓先生和邓先生父母对陆某尽到了赡养及照顾之责。其次,在陆某去世后,房屋至今一直处于邓先生家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状态,可以认定邓先生对房屋从未有过拒绝受领的意思表示或行为。最后,邓先生在陆某去世之前及去世之后参与了房屋的管理,且以自己本人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足以表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以实际行为接受了陆某赠予他的房屋。综上所述,法院支持邓先生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由房地产公司配合办理该房屋产证的诉请。

法官:本案中管理遗赠房屋视为接受遗赠

遗赠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仅遗赠人作出遗赠意思表示还不能产生法律效果,需要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该种意思表示的形式,不以书面形式等明示方式提出为必要条件,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遗赠物进行管理、使用、收益的行为足以推定受遗赠人已接受遗赠 。

本案中,邓先生虽然没有直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告知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是也没有明确的拒绝受遗赠行为,而是在遗赠人去世后参与了遗赠房屋的管理,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足以认定受遗赠人邓先生已经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据此,可以认定受遗赠人邓先生已经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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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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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图文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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