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25年5月1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周泰刑事法论坛第七讲”成功举办。本论坛坚持“前沿性、小众化、现场感”的独特品格,贯彻着“想听讲座,到人大来”的创办理念。本次的讲题目是“刑事犯罪的实质穿透式判断”,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钱端升讲座教授刘艳红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杨东教授担任致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立众副教授担任与谈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史玥老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彭雅丽老师出席本次论坛。

下午3点,国学馆226室听众如潮。主持人付立庆教授介绍道,刘艳红教授是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0余篇,所著的“实质刑法三部曲”在刑法学界引发广泛关注,主张的“实质刑法观”持续引发学术热潮。在听众们的阵阵掌声中,本次论坛正式开始。

01

主讲人刘艳红教授讲授

刘艳红教授表示,大家对“实质刑法”可能并不陌生,但未必能理解、接受这一理论。能否与时代对接,能否进行实践性转换,是检验“实质刑法”生命力与真理性的试金石。近年来,“穿透式审判”被屡屡提及,而刘艳红教授将从“实质穿透形式:现状、问题与契机”“刑事司法应当限制实质穿透式入罪”“刑事司法应当发展实质穿透式出罪”三大方面展开“实质刑法”与当下实践的对接。

实质穿透形式:现状、问题与契机

第一,“刑事实质穿透形式外观”之理论。根据论文发表的情况,法学领域近两年对“实质判断穿透形式外观”的研究呈现显著增长趋势。“实质判断穿透形式外观”有三点特征:“入罪”多于“出罪”、“单一”走向“多元”、“实践性”与“领域性”并存。刘艳红教授通过梳理最高法在201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与201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两高”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实务人员发表的论文与报告,学者们发表的论文得出,“实质穿透”最先运用于金融监管领域,再延伸至行政法领域,最后才向刑事法领域进军。刘艳红教授还通过“直播打赏案”分析了如何具体运用“金析为证”的穿透式审查方法。

第二,“刑事实质穿透形式外观”之实践。刘艳红教授指出,“穿透”是从实质贯通形式,实际上是“名”与“实”的关系。而“借名类”刑事案件最能反映这一实质关系,因此,可以通过这类案件的处理情况窥见刑事司法对“穿透”的基本看法。整体来看,“借名类”案件主要集中于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这两类犯罪也是运用“刑事实质穿透形式外观”的高频领域。在罪名分布上,“借名类”案件涉及的前五罪名由高到低依次为: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不仅分布相当集中,无罪判决还极少。刘艳红教授对最高法就“挂名领薪受贿案”呈现的“穿透式”立场表示认可。

第三,“刑事实质穿透形式外观”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强劲的实质入罪”与“虚无的实质出罪”。对于“借名类”案件,容易因“名”不符而被认定为实质虚假、欺诈,司法机关进而穿透“名义”的合法性予以定罪。其不妥之处在于,不宜“穿透”虽“名义”虚假但内容被真实履行的案件;即使穿透民商事、行政法上的虚假“名义”,一般也无需动用刑法。刘艳红教授通过实质穿透“借名借款案”,论证此案没有法益侵害而应以无罪论处。第二个问题是“开放的正向衔接”与“封闭的反向衔接”。刘艳红教授表示,“穿透式入罪”思维的叠加会加剧“有罪思维”,并通过“虚拟货币挖矿案”强调,不能满足于“民转刑”“行转刑”正向衔接通道的畅通,而应打通“刑转民”“刑转行”的反向衔接通道。

第四,刑事犯罪实质穿透判断的新契机。刘艳红教授敏锐地指出,其一,面对单向入罪的实务倾向,构建面向实践的包容“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刑事犯罪穿透式判断理论正当其时。其二,应发展面向实践的中国原创性刑法理论,刑事犯罪穿透式判断理论立足我国“穿透式审判”等司法实践,正是实质刑法理论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良好范式。

第五,初步结论。刑事犯罪的实质穿透式判断不仅是司法裁判的最新动向,更需要形成理论自觉。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一味偏重穿透式入罪而忽视穿透式出罪,应通过限制穿透式入罪并发展穿透式出罪,大力推动刑法理论创新的发展与刑事有效辩护的开展。

刑事司法应当限制实质穿透式入罪

第一,刑事司法穿透的具体类型。刘艳红教授将刑事司法穿透分为三类:穿透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屏障”的空间维度型,穿透商(民)刑、行刑之间要素隔阂的要素维度型,穿透证据的表象而查明案件事实全局的证据维度型。要素维度型既是讨论重点,也是穿透式定罪的核心。

第二,实质穿透式定罪的不当扩张倾向。对于“借名投标案”,刘艳红教授指出“借名投标”与“串通投标”的区别,并借此案分析实质穿透式定罪的不当扩张路径,即突出表现为以前置法的不法判断代替刑法的不法判断,进而入罪。

第三,确立实质穿透式定罪的合理边界。其一,刘艳红教授以“代购药品案”为例,提出对目的正当的行为,不应穿透“形式合法”的外观,一般不宜进行穿透式定罪。其二,针对“毒奶粉案”,刘艳红教授认为乔尔·范伯格在“重复性敲诈勒索”问题上的见解难以解决我国刑事司法裁判中的疑难之处,并进一步主张对事出有因的行为,一般不宜进行实质穿透式入罪。

刑事司法应当发展实质穿透式出罪

第一,从无罪率看穿透式出罪。我国当下的无罪判决率极低,尤其是与他国的无罪判决率相比较。因此,刘艳红教授强调,穿透不仅用来入罪,更要用来出罪;无罪辩护呼唤更强有力的实质穿透式出罪理论提供支撑。

第二,可以适用穿透式出罪的情形。其一,前置规范阻断刑事穿透,刘艳红教授围绕“母子公司案”展开论述,认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原理,如果连前置法的责任都无力穿透,就更不能够穿透刑事责任。但同时通过“借钱不还案”强调,母公司与子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刑事责任并非绝对不能穿透。其二,合法基础阻断刑事穿透,刘艳红教授以“多笔借款案”为例,有力说明了即便是只具备部分合法基础的行为,也能阻断刑事穿透。其三,民事救济阻断刑事穿透,正如《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多次强调,要防止将经济纠纷误判为经济犯罪,刘艳红教授基于“虚增工程量案”认为应将这一阻断情形确立为隐性规则。其四,行政确认阻断刑事穿透,刘艳红教授通过剖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得出,基于行刑关系,对于已经得到有权的行政机关确认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违法处理即可,没必要上升为刑事犯罪。

刘艳红教授还提及了“实质穿透式判断”与“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引发的思想争鸣。最后,刘艳红教授总结道,“刑事实质穿透形式外观”是实质刑法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映射,它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司法趋势,穿透式审判、穿透式追责、穿透式定罪等概念相继被刑事司法提出,成为刑事裁判的重要思路。必须深刻认识到,单向度的穿透式入罪背后常常是实质入罪,因此,需要在理论上对刑事犯罪的实质穿透性判断进行再定位。对刑事辩护工作,如何反制穿透式入罪,如何发展穿透式出罪辩护路径,极为迫切和必要。

02

与谈环节

李立众副教授对刘艳红教授的学术成就与治学态度表示由衷赞叹。李立众副教授认为,可以将刘艳红教授的核心思想归纳为:刑法学研究应当扎根于古典法哲学的理性主义头脑,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层面与实质层面的基础上,尤其重视值得刑罚处罚这一实质层面;刑法解释学必然走向实质解释学,犯罪论必然走向实质犯罪论。其进一步强调,刘艳红教授更重视实质维度,这正是立足于我国“入罪容易出罪难”困境之上的选择,是针对我国司法现状开出的一剂良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致感谢词,指出刑法学派的发展有利于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杨东教授诚挚邀请刘艳红教授参加第四届“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庆大会,并亲自送上邀请函。

03

结语

最后,付立庆教授表示“实质穿透式判断”的研究方法对限制犯罪的成立范围具有直观作用,本次论坛对律师听众们开阔思路、完善认知具有重大启发意义。在讲座圆满结束后,现场听众热情高涨,纷纷涌入前排购买刘艳红教授所著的“实质刑法三部曲”与《刑法学总论》,并请求主讲人为其签名留念。

文字编辑: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 谭芊妍 步超凡

图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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