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有抵押的,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未抵押财产?

抵押权不影响债务清偿范围,债务人全部财产均属责任财产,债权人可申请执行未抵押财产

阅读提示:

债务人以其部分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此时,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未抵押的财产?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执行监督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抵押权不影响债务清偿范围,债务人全部财产均属责任财产,债权人可申请执行未抵押财产。

案件简介:

1.2010年7月30日,农业银行(出借人)向赛诺公司(借款人)提供借款,赛诺公司以机械设备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2.2011年,赛诺公司未如约还款,农业银行诉至武威中院,该院民事调解书载明赛诺公司向农业银行偿还借款本息。经农业银行申请,武威中院执行查封赛诺公司名下机械设备、土地、厂房。

3.赛诺公司不服执行裁定,认为执行标的仅为抵押物机械设备,本案属于超额查封,向武威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甘肃高院申请复议。

4.2014年,甘肃高院认为除用于担保的机械设备外,土地、厂房等均属赛诺公司责任财产,非为超额查封,但本案评估报告送达程序违法,复议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赛诺公司不服复议裁定,认为抵押生效后,债权人不得选择执行其他责任财产,向最高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5.2015年10月23日,最高法院认为抵押权不影响债务清偿范围,债务人全部财产均属责任财产,债权人可申请执行未抵押财产,执行监督裁定驳回赛诺公司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

在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执行其所有的未抵押财产是否合法?

裁判要点:

一、设立抵押不影响债务清偿范围,债务人全部财产均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

最高法院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除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豁免执行之外,都应当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可以申请执行未抵押财产。

最高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执行已抵押财产,也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未抵押财产。本案中,执行法院对赛诺公司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包括土地、厂房在内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是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合法权利应尽的职责。因此,赛诺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对特定财产设定抵押后即丧失了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的权利、执行法院只能在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内进行执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债权人可申请执行未抵押财产,执行监督裁定驳回赛诺公司申诉请求。

案例来源:

《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威武南支行与武威市赛诺农业有限公司、韩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87号]

实战指南:

一、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可从以下两个层面理解本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第一,债权人就债务人部分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不影响债务清偿范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价值优先受偿,但抵押权设立并不影响主债务范围,也不意味着债务人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第二,执行程序中,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豁免的财产以外,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名下所有责任财产申请执行。抵押与否不是判断责任财产的“分界线”,债务人责任财产既包括已抵押财产,也包括未抵押财产。

二、债权人需正确理解抵押权的性质及内容,实现就抵押财产价值的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多种,除诉讼、强制执行、参与分配以外,也可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主张优先受偿。具体到主债权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同时享有登记抵押权的,可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此存有异议,也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此外,抵押权人需注意,我国担保物权实行登记公示制度,为尽可能减少争议,建议抵押权人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担保物权重在支配拍卖财产的交换价值,保护担保物权的方式为担保物权人可以在拍卖之后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案例1:《商家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西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194号]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物权重在支配拍卖财产的交换价值,保护担保物权的方式为担保物权人可以在拍卖之后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案涉房产,拍卖过程中竞价充分,拍卖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值。厦门中院在拍卖后已将拍卖款全部优先分配给商家莺,在实体上保障了商家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并未对商家莺的实体权益构成损害。

2.行政机关登记抵押权行为被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但并未被撤销的,抵押权效力保留。

案例2:《蔡某、冯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4676号]

最高法院认为,案涉房屋2012年9月20日已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尽管本案所涉行政机关登记抵押权行为被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但并未被撤销,即抵押权效力被保留。原抵押权人张某江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中胜诉后,将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冯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冯某在受让张某江债权后,依法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合伙业务、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合伙业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合伙业务、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