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案例:占有、使用遗产后所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应为无效
——陈某某诉谢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4日, 梁某某出具《借条》给原告陈某某持有,《借条》内容为:“柳城县某某街XX号,梁某某女士向陈某某女士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整)本金一年还清。(于2022年7月24日-2023年6月24日止)利润月结。”落款处借款人梁某某与担保人葵某某分别签名。原告陈某某在被告葵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将现金50000元交付梁某某。
2023年8月5日,梁某某病故,法定继承人为其母亲唐某某、儿子谢某某。此外,梁某某和案外人谢某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274号元禾天城1栋1单元1904号房屋一套,后于2018年11月2日登记离婚。梁某某名下还持有柳城丞阳蔬菜腌渍农民专业合作社50%股份、广西海阔云天贸易有限公司90%股份。
因借款到期后,梁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其儿子谢某某、其母亲唐某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7月25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止为500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葵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焦点】
1.谢某某、唐某某是否能放弃继承;
2.葵某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3.利息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谢某某、唐某某是否能放弃继承:立案后,谢某某、唐某某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2023年12月11日,原告陈某某提出不同意放弃继承,请求法院查询梁某某生前银行账户。2024年1月3日,银行回执梁某某名下尾数为7311、4381账户在梁某某病故后仍有频繁存取,交易对方名字有“梁某某”、还有案外人以及未显示姓名。柳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其财产仍有变动,继承人已经代为管理及处置财产,视为已经接受继承,故不准许继承人放弃继承。
关于葵某某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葵某某在《借条》上具书“担保人:葵某某”,三方均未明确被告葵某某的保证方式,故葵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其应当在梁某某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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