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

提供有效线索

拿悬赏金

(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琼与梅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梅晓波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2021民初37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永琼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梅晓波,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龙潭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00201XXXX。

执行依据:(2019)川2021民初378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490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2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英菊与被执行人谢朝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朝玲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2021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陈英菊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谢朝玲,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长河源镇金堂村11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60121XXXX。

执行依据:(2021)川2021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5763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10%的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应昌与被执行人李友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友春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2021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应昌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友春,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人和乡广云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60208XXXX。

执行依据:(2018)川2021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780596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如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债权的,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优先举报的一方获得。本院将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人:康法官

联系电话:028-26318228、15282299651

地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安岳县人民法院

供稿:执行局

编辑:张异同

审核:杨 柳

签发:杨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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