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或月嫂工作时发病,雇主和家政公司要担责吗?分析一下相关的可能性。
看到这样一件事,月嫂潘女士在雇主家照顾新生儿时突发心梗,送医后自付医疗费2万余元,期间雇主垫付部分费用并协助送医,但家政公司拒绝担责。潘女士的丈夫向先生很气愤,认为公司有责任,说潘女士的工资都是由公司支配的,每单都有押金,公司每个单好像要抽成40%。可是出了事就推卸责任,说潘女士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他们只是派单的中介。
在三方签订《母婴服务合同》中甲方为雇主,乙方为月嫂潘女士,丙方为家政公司,合同中注明:丙方为家政服务信息提供方,为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及保障,并按照约定代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家政服务,并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务佣金。
现在月嫂认为和公司是劳动关系,出了事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家政公司主张自己只是为月嫂和雇主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中介服务的。大家觉得这种情况家政公司有没有责任?雇主有没有责任?另外,家政公司为月嫂买了家政服务责任险,保险能理赔吗?
首先,保姆或月嫂与家政公司的关系有不同方式,有的确实是劳动关系,而本案从合同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这月嫂和家政公司确实不是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月嫂发病的医疗费,家政公司确实不担责。家政公司上的家政服务责任险,也没法对这种情况进行理赔,因为这个险主要是出现家政服务人员给雇主或他人造成损失时理赔的,即使有保障家政人员的内容,也是针对家政人员受到意外伤害时进行理赔,而自身发病通常不在理赔范围。
即使保姆和家政公司是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工伤。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只有当场发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算“视同工伤”,否则发病住院也只能通过医保报销。
家政公司不担责,雇主要担责吗?月嫂和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按《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常情况下,自身原因发病不能说是雇主的责任。就这个事件来讲,作为雇主如果正常使用月嫂服务,在月嫂发病后及时送医,没有延误治疗,那雇主对月嫂的损失就没有任何责任。
实际上,也真不是什么事都要找到一个赔偿责任主体的,如果所有因自身原因发病产生医疗费用,也要找雇主或提供中介服务家政公司赔偿,那以后估计身体有点病的人就找不到工作了!大家觉得呢?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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