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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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再审作为 "特别救济程序",旨在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民事再审启动有三种方式,一般都有期限限制,但符合这些情形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启动。
一、民事再审的三种启动方式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再审
时限: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上述四种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的法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或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
(二)检察院发现审判错误的,可以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法院自身发现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
1、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法院院⻓发现启动再审基本条件
(一)启动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二)启动客体: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启动的前提: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
(四)启动的客观条件:
发现确有错误(根据《民诉审监解释》第三十条即为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具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
周军律师提醒,《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启动期限和审查期限,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也不受时间限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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