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2025年6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周泰刑事法论坛第八讲”成功举办。本论坛坚持“前沿性、小众化、现场感”的独特品格,贯彻着“想听讲座,到人大来”的创办理念。本次的主讲题目是“预防刑法观的问题及其克服”,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陈璇教授、陈少青副教授担任与谈人。出席本次论坛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杨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李立众副教授、彭雅丽老师,中国政法大学何龙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简爱副教授,天津大学杨宁副教授,中央党校王琦副教授,黑龙江大学陈晨副教授,河北经贸大学刘红霞副教授,深圳大学黄忠军老师,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史玥老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宋盈研究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郭德勇检察官。

下午3点,明德法学楼301室座无虚席。主持人付立庆教授介绍道,黎宏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法学》主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他是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博士。黎宏教授翻译的大谷实教授的著作,对国内刑法学界产生重大影响。黎宏教授是留日刑法学者的杰出代表,对犯罪论体系、单位犯罪等问题有着精深研究,其撰写的刑法学教科书更是引发了强烈反响。

在正式开讲之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受邀致欢迎词。杨东教授对黎宏教授表示感谢,对论坛及其组织工作表示高度肯定,对人大刑法成为全国刑法学术交流的重镇寄予厚望,对论坛向更高规格发展表示莫大支持。

01

主讲人黎宏教授讲授

黎宏教授介绍了选择“预防刑法观”作为本次主题的三个理由,并从“问题意识”“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性”“积极的一般预防论与行为规范、裁判规范”“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关系”“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分离论的应用”五部分展开论述。

问题意识

黎宏教授指出,通过“刑法修正案”频繁修改现行刑法,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常态。“风险刑法观”或者“预防刑法观”在当下盛行,但预防刑法观倡导的“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却没有被学界全然接受,因为单方面对刑法的预防机能抱有美好期待存在诸多隐忧。其实,积极的刑法立法观与其反对意见的对立涉及两个问题:如何看待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在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已成为现实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该种宗旨的行为稳妥有效运行?黎宏教授试图通过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分工予以解决,即在立法层面看重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特点与预防风险机能,在司法层面重视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特点与保障人权机能。

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性

黎宏教授表示,学者们常常指责以积极预防为主导的刑事立法是“情绪立法”“冲动立法”“口号式立法”,无益于保障人权,但这一刑法立法观已是大势所趋。一方面,人类逐渐迈入风险社会,原有的社会生产管理机制与预防预警机制受到动摇,以谦抑为本的传统刑法观在理论上略显被动,有必要将刑法作为事前教育装置,清扫可能导致犯罪结果出现的条件与外围环境。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犯罪学的发展,人们意识到探究犯罪原因的预防效用有限,不如退而求其次,研究并防范与违法结果有关的环境或条件。况且,当下犯罪学的发展还未能精准甄别潜在的犯罪人,因此,为一般人提供行为规范就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黎宏教授强调,将刑法作为事前教育装置时,必须警惕不当侵犯公民个人自由的风险,而通过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并存与分离机制,既能为社会一般人提供行为指南,又可降低侵犯公民自由的可能。

积极的一般预防论与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黎宏教授认为,积极的一般预防是将毫无犯罪意思的正常人也视为防范对象,以确保善良市民的安全感,进而维持人们对规范的信赖,但这种做法有时会给公民带来诸多不便。积极的一般预防观,是通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行为规范的一面来实现的。法律规范可分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前者以一般公众为适用对象,指引着公民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举止;后者以司法人员为适用对象,指导着司法人员的裁判实践。

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关系

行为规范是事前规范,裁判规范是事后规范,两者是同时蕴含在同一法条中的不同机能。持积极的一般预防观的学者认为刑法规范主要是行为规范,而黎宏教授认为刑法规范主要是裁判规范。对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两者间的关系,“合一说”是多数说,“分离说”是少数说,后者进一步认为两者在功能上可能也是分离的。黎宏教授主张“一定程度的分离说”,认为分离是必须的,其原因可归纳为:第一,刑法条文潜在的维持秩序机能和保障人权机能之间的二律背反,导致刑法条文所具有的行为规范属性与裁判规范属性之间必然存在分离。第二,作为社会分工发展的结果,当法律人作为职业团体独立于一般民众时,必然导致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适度分离。第三,我国特有的二元制裁体系导致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分离。具体来说,在我国,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被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中,处罚结果却不同,而结果的差别必然导致一般人与专业人士产生不同理解,由此导致两种规范之间的偏差。

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分离论的应用

黎宏教授提出,如果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离,便能有效缓解对当下积极的刑事立法动向的担忧。作为裁判规范的刑法,要克服作为行为规范时蕴含的侵犯自由的风险,主要是由司法人员的价值判断予以实现。黎宏教授通过分析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杀人、误将面粉当作毒品贩卖等案件,证明了法官与一般人在判断资料与判断立场上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得出某个行为即便违反行为规范也不一定违反裁判规范的结论。如此一来,在罪刑法定的形式之下,便能通过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相互制约与平衡,实现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机能的两全。

结语

从我国当今的刑事立法来看,假功能主义之名的情绪立法、象征立法、现象立法等倾向越来越明显,刑法规定的行为规范特征越来越明显。对此,与其进行没有实质意义的批判,不如利用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间存在的一定程度分离的客观事实,充分发挥刑法条文的裁判规范效用,在法律适用阶段排除或修正作为行为规范的刑法条文中可能存在的过度干涉公民自由的隐忧,从而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功效。就此而言,尽管预防刑法与保障人权在理念上存在相互冲突的担忧,但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02

与谈环节

第一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首先,冯军教授对将立法与司法分开,由立法主导行为规范、由司法主导裁判规范,司法纠偏立法的基本立场,持反对意见。他强调,司法应当忠诚地将立法精华揭示出来。其次,冯军教授纠正道,积极的一般预防论不会将毫无犯罪意思的普通人作为预防对象,反而会为一般的守法公民提供力量。再次,冯军教授认为,《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行为规范并不相同,二者只有行为方式相似,其他方面则都存在差异。最后,冯军教授指出,通过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分离的理论解决“象征性立法”等问题存在困难,如果真要解决,应当回到规范论的立场上。

第二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璇教授。陈璇教授将本次讲座的内容高度概括为: 在犯罪圈不断扩大的当下,可以通过立法扩张而司法收缩的方式,消除预防刑法可能带来的“处罚界限模糊化”“刑法工具化”“过度干预公民自由”等弊端,黎宏教授通过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分离的理论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陈璇教授分享了两大感受:第一,面对与自己立场不一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学者应当抱有务实与建设性的态度。第二,对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间的分离在刑法学中究竟能有多大的作用场域,其深感兴趣。此外,陈璇教授还提出了三个问题:其一,对两种规范的分离,我们应当持什么态度?其二,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被泾渭分明地区分开来?其三,如何看待裁判规范可能会对行为规范起到反向作用?

第三位与谈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少青副教授。陈少青副教授指出,与谈人的诸多争议来自于对“什么是行为规范”“什么是分离”的不同理解,他肯认黎宏教授将行为规范理解为是非对错的观点。作为补充,第一,行为规范不仅来自于刑法,其是统一的法秩序对某一行为的是非对错赋予的评价。陈少青副教授认为,我国刑法中主要是裁判规范,立法上也更重视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司法上只注重裁判规范,如此一来,刑法与其他手段实质上都是要解决何时激活裁判规范的问题。第二,行为规范只是刑法的反射效果,刑法立法之初的核心逻辑是裁判规范。预防刑法观不应成为一个标语,而应被内化为一种解释方法。第三,应谨慎使用“分离”的表述,将其理解为“侧重”更为贴切。

随后,黎宏教授就上诉综合问题回应。首先,对于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能否明确区分、正当化事由可否理解为行为规范的疑问,黎宏教授澄清道,至少期待可能性等超法规责任(违法)阻却事由是法官结合具体情境、根据自己的智慧与良心得出的裁判规范。其次,对于法律永远正确而无需纠偏的观点,黎宏教授指出,嫖宿幼女罪因与强奸罪相冲突而被取消,也许恰是对立法的纠偏。再次,黎宏教授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场景,将积极的一般预防观理解为对所有人的防范。最后,黎宏教授反思了涉及冒名顶替罪与“醉驾”的立法工作。

03

提问环节

北京大学法学院2025届博士毕业生刘颖恺询问黎宏教授如何看待从“行为规范维护”的角度对累积犯进行论证。黎宏教授回应道,其一直试图从平庸之恶的角度论证累积犯存在的必要性。如果认为累积犯值得处罚,关键的问题就在于什么行为会产生累积。对于涉及秩序、制度等抽象法益的犯罪,结果无价值论关注具体因素突破某种程度的累积,累积犯理论因此具有价值。而规范违反说非常赞成秩序法益与制度法益,当行为累积至民众对秩序法益与制度法益产生动摇之时,确实也可从这一角度证成累积犯。

04

结语

主持人付立庆教授对本次论坛中的思想交流与观点争锋表示高度肯定,对全体听众的积极参与、周泰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主讲人及与谈人的辛劳付出表示感谢。经过三小时的刑法学思维激荡,周泰刑事法论坛第八讲圆满结束。

文字: 陈宇飞 谭芊妍

编辑: 杨雅宁

图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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