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仪征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两条“违反禁渔区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的处罚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仪农(渔)罚〔2025〕1号

案件名称: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张某某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在2024年6月至8月期间,与朋友在长江干流仪征段扬子江公园排污口附近水域(长江禁捕水域)多次使用其自带的禁用渔具锚钩进行非法捕捞,其中当事人非法捕捞二十多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参照《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4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仪征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仪农(渔)罚〔2025〕2号

案件名称: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安某某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在2024年6月至8月期间,与朋友在长江干流仪征段扬子江公园排污口附近水域(长江禁捕水域)多次使用其自带的禁用渔具锚钩进行非法捕捞,其中当事人非法捕捞十多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并参照《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仪征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6月23日

来源|仪征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