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玉林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聚焦生产、流通、餐饮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原料污染、制假造假、欺骗误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通过“以案释法”形成有效震慑,推动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持续向好。
01
案例一:陆川县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5年3月 27日,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陆川县某奶茶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竹香青乌龙”食品原料制售食品进行销售,执法人员当即对涉案食品原料“竹香青乌龙”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市场监管总局印发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竹香青乌龙”共1包,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3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玉州区某经营户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5年1月8日,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玉州区城北街道开展检查时,发现李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经查明:李某于当天凌晨在自己经营的养殖场擅自屠宰1头自己饲养的生猪,在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情况下,运到城北街道其本人经营的猪肉摊位上销售,上述非法经营货值共2940元。
李某擅自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修订版)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擅自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及猪产品66公斤,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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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林市场监管、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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