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沉寂三年的商标,在法庭上掀起了企业生死之战。
A服饰公司手握“XX”商标许可,满怀信心地对B服装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索赔巨额损失。法庭上,B公司却抛出一份关键证据——早在侵权诉讼提起前,他们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这枚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
A公司急忙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但法院审查发现,这些证据要么缺少具体日期,要么无法证明在关键三年内的实际商业使用。
更令A公司措手不及的是,商标撤销程序启动后,即便商标尚未正式撤销,其法律保护力已实质性丧失。这场诉讼的结局,出乎所有人意料。
01 案件背景:被唤醒的沉睡商标
在商业竞争中,一枚看似普通的商标可能隐藏着致命危机。A服饰公司作为“XX”商标的被许可人,发现B服装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标注“XX”标识的服装产品。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202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B公司提出了一个关键事实:早在2022年6月,B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XX”商标的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于2023年2月作出撤销决定。虽然商标权人提起复审并在一审中获得部分维持,但最终在行政诉讼中被认定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
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后,商标权人能否对撤销程序启动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这个问题的答案,牵动着无数企业的商标战略布局。
02 裁判结果:撤销程序启动后的法律真空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突破性裁决,将商标撤销的法律效力划分为三个关键阶段:
第一阶段:撤销申请提出前,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日至撤销公告日;
第三阶段:撤销公告日之后,商标权终止。
法院认为,在第二阶段,虽然商标形式上仍有效,但已丧失实质保护价值。即使商标权人在此期间恢复使用,也不能产生追溯效力。
针对A公司的赔偿请求,法院指出:虽然B公司在第一阶段的行为构成侵权,但生效行政判决已认定商标权人未在关键三年内有效使用商标,因此侵权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失,赔偿请求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确立了撤三程序启动后至撤销公告期间商标不能获得追溯性司法保护的重要规则。
03 法律分析:商标使用的认定边界
商标使用的法定要素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但何为“商标使用”?其认定标准极为严格:
有效使用必须同时满足:
公开性:在商业活动中公开使用,如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线上平台展示等
规范性:使用图样需与注册标识一致,显著特征不得改变
地域性:仅在中国境内使用有效
商业性:在真实商业交易中使用,而非象征性使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商标使用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链条,单一证据往往难以证明真实使用状态。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系统收集合同、发票、广告、产品照片等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
不视为有效使用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明确排除的情形包括:
仅发布商标权属声明或注册信息
作为赠品使用或未进入公开商业领域
仅有商标转让、许可行为但无实际使用
象征性使用(如少量商品试生产)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专用权声明
在“CHANDOR”商标撤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商标权人提交了1700多万元的销售证据,但因无法证明与诉争商标的直接关联,且部分证据真实性存疑,最终未被采信。
正当理由的认定边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不被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不可抗力
政府政策性限制
破产清算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在“哈飞”商标案中,法院首次将集团内企业因重组纠纷导致停产纳入“正当理由”范畴。哈某公司将商标独占许可子公司使用,后因子公司债务重组停产,且重组协议纠纷诉讼持续多年,法院认定该障碍非商标注册人主观造成,符合不可归责事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正当理由”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商标未使用系客观障碍导致;注册人无主观过错。企业因经营调整导致的商标停用,必须留存相关证据,如重组协议、诉讼文书等,否则难以获得司法认可。
04 撤三制度的最新发展
2025年5月,商标局修订《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指南》,强化了申请人的初步举证责任。
新规要求:
申请人需说明商标未使用情况
附送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市场调查报告)
提供商标注册人经营状态、存续状态等信息
这一修订提高了撤三申请的规范性,也为商标注册人提供了更明确的应对指引。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通过查询工商信息、社保信息、发票核验等多种方式,精准甄别证据的证明力。
05 企业应对撤三风险策略
基于商标撤三案件的裁判规则,企业可采取以下系统化应对策略:
证据管理体系
时间节点:每两年至少形成一次有效使用记录,避免出现三年断层
证据类型:合同发票需明确标注商标名称及注册号;广告投放需保留原始载体;参展资料需保留展会证明
证据链构建:单一证据不足时,通过合同、发票、产品照片等形成证据链
商标使用管理
防御性商标:通过小规模生产保留销售记录
许可备案: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商标局备案
信息更新:确保商标注册地址准确,避免错过官方通知
程序应对机制
2个月黄金期: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迅速组织有效证据
正当理由主张:因客观障碍未使用的,及时准备政府文件、公告等证明材料
证据真实性:杜绝证据伪造,司法机关对此采取“零容忍”态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商标管理的核心在于真实使用意图的体现。企业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制度,定期审核商标状态,避免因管理疏忽导致权利丧失。在遭遇撤三申请时,专业化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是维持商标权利的关键。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册证书上的文字。浙江高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因不在于标识本身,而在于其承载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及相应商誉的权能。
当一枚商标在三年内未发挥其基本功能,法律将收回这份“沉睡的权利”。
企业需建立商标动态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商标状态,保存完整使用证据链。在遭遇撤三申请时,专业化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是维护商标权利的关键武器。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领域研究与实践,在商标保护、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诉讼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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