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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天研究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发现各种谬论不少。
例如这个,刊登在还算权威的公众号上:
新增但书条款:
在原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基础上,增加:
“被侵害人在追究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没有接受的,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
这一变化破解时效困局,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履职,避免因接警不作为导致正义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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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样的解读,吓我一身冷汗,因为我没关注到这一点。
我抓紧到中国人大网上看权威法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样看来,这一条内容并无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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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以讹传讹了。
起源于1997年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该法同时还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此条款的适用,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过控告。被害人包括近亲属和法定代理人。控告应该指出犯罪人和犯罪事实。(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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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讲,刑法这样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就我看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版本,没有一次有这样的规定。
试想,如果这一条这么重要,为什么在修订时不体现上述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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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个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否参照刑法执法呢?
也就是说,如“被侵害人在追究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没有接受的,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
理论上讲有可能,但我检索了现实案例,也没有相关内容。
考虑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修订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治安违法记录也应予以封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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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治安管理处罚是轻微违法,而且讲求时效性,只有6个月的较短时效,适用 “被侵害人在追究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没有接受的,不受追究期限的限制”的空间不大。
2025年7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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