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当事一方的王某认为交警处理不公,通过网络平台喊冤,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对其立案侦查。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琮律师、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姚文乾律师介入后,通过搜集证据、与办案机关沟通、选择恰当的辩护策略,取得了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良好效果。

赵琮律师

2017年7月8日,王某独自驾车,行驶中与对向车道的一辆载有两人的汽车相撞,三人均失去行动能力,被路过群众救援后送医,后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

据王某及在场参与救援的四名证人回忆,对向汽车内的二人(施某、杨某)身上有明显酒气,可能存在串驾情况,但交警大队在事故后未进行酒精测试。

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对向汽车内的二人承担责任,并找到四名在场施救的证人,通过代书、录制视频等方式收集证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提交。

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王某败诉,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后,王某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并通过社交平台发声,认为交警大队相关人员在处置事故时存在故意包庇的情况。

2022年8月,当地交警支队向刑侦中队移交线索,认为王某发布的信息污蔑了有关部门形象,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向法院出具的四份证言系虚假证言,构成妨害作证罪。

随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琮律师、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姚文乾律师介入此案,经过两位律师不懈努力,自2023年9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至2025年5月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获得了不起诉决定。

赵琮律师、姚文乾律师介入后,首先为王某争取了取保候审,有针对性地明确了本案的多个切入点,认为本案具有一定的打击报复嫌疑,公安机关、检察院认为王某构成妨害作证罪有拔高硬凑之嫌,并不断搜集、固定当事人无罪的证据:

两位律师认为,首先,四名证人没有出具违背自身认知的虚假证言。经详细逐句比对发现,四名证人在民事诉讼证言和刑事案件笔录中,对“是否酒驾”、“是否串驾”表述一致,其证言不是虚假供述。

其次,构成妨害作证罪要求在行为上采取“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在结果上对司法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

两位律师认为,王某让四名证人出具证言,是基于互相认识的人情关系;且三级法院都没有采纳这些证言,未对司法秩序造成实质影响。

此外,王某在民事败诉后,首先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而后通过信访等方式主张权利,明显不具有扰乱司法秩序的主观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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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案,“法度Law”对话了代理该案的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琮律师,请他对此案的辩护过程进行了分享。

Q

你们是在什么情况下接手这个案子的?

赵琮律师:我和姚文乾律师接手案件时,当事人因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两个罪名被拘留,处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阶段。

据了解,当时侦查人员着重收集了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反映民事案件情况、认为涉案单位及个人没有秉公执法办案的证据材料,例如微博文章截图等,认定王某系“编造歪曲事实,损坏人民警察、人民法官的形象,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Q

当时有哪些证据对王某最为不利?

赵琮律师:比较不利的证据,一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几份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当事人在穷尽了民事手段后,仍无法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难以在法律上充分地证明对向车辆中的两人存在串驾、酒驾情况。

二是几名证人在刑事案件阶段形成的询问笔录,由于各种因素,证人对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展现了一定的犹豫态度,如称自己只是签名、不是亲手所写等。

但是,在妨害作证罪刑事案件中,存在三种事实:一是现场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二是民事诉讼认定的法律事实,三是证人在现场看到的主观事实。妨害作证罪关注的,就是证人是否如实反映了自己看到的主观事实。

对证人而言,只要其按照自己的认知、记忆如实陈述在现场看到的主观事实即可。这是我和姚文乾律师在法庭着重向法官强调的意见,不能让民事诉讼中认定的法律事实扰乱本案审理。

Q

接手本案后,你选择的辩护切入点主要有哪些?

赵琮律师:核心辩护角度是各证人没有出具虚假证言。

一方面,证人拍摄了现场救援视频,对向车辆上的两个人分别被从驾驶座、副驾驶座救出车外,呈现了一定的面部特征,且视频的画外音有围观群众在讨论“酒味”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王某所说的就是现场客观事实。

另一方面,我和姚文乾律师详细对比了几名证人自案发以来的所有陈述,包括文字证言、视频证言、交通事故案件卷宗中的询问笔录、刑事案件卷宗中的询问笔录、民事诉讼当庭作证时的庭审发言等,并对有关“是否酒驾”“是否串驾”“如何得知驾驶员是谁”等问题进行了逐一筛选。最终发现,证人对上述问题的陈述内容是基本一致的,他们没有违背自己记忆。只要证人在提供证言时如实供述了其所了解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作伪证。

此外,我们还从妨害作证罪对行为方式、结果的要求上进行了重点辩护。

妨害作证罪要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人使他人作伪证的方式,必须具有与暴力、威胁、贿买等具有同等程度,这种方式必须对证人或他人有极强的影响力。这既是法律条文的明确要求,也是《刑事参考案例》确认的裁判原则。四名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是基于与王某的人情,也是基于还原展示客观事实的公民义务,与妨害作证罪的行为要求相差较远。且三级法院都没有采纳几名证人的证言,明显未对司法秩序造成实质影响。

同时,我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阐述王某没有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

王某从来没有意图扰乱司法机关的庭审秩序,相反,他内心确信对向车辆二人存在酒驾、串驾的情况,却无法在民事诉讼法庭中取得证据上的优势,因此通过递交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方式以还原案发现场情况。

穷尽民事诉讼手段仍败诉后,王某第一时间履行了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了赔偿,尔后才通过信访等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反而证明了他对法院、对司法权威的遵从。

Q

在制定方案和预测结果时,本案最大的风险或不确定性因素是什么?你们做了哪些准备?

赵琮律师:最大的不确定性,来自于本案的报案过程。

由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信访等渠道发声,认为办案人员存在未对对方进行酒精测试等情况,故当地交警支队向刑侦大队移交了犯罪线索,有通过刑事手段息访罢诉的意图。

为此,我和姚文乾律师将案件的这一重点背景向检察官、法官进行了多次传达。在沟通中,辩护人反复向办案人员强调,本案具有复杂背景、且明显不符合犯罪构成,作为承办人,检察官、法官应当对案件质量负责,从证据、法律上进行严格论证把关。

Q

本案代理过程中,你认为最具挑战性或最棘手的问题是什么?

赵琮律师:如前述问题所述,辩护人担心案外因素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影响。且案件战线较长,公安机关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历时一年多,检察院历时近一年提起公诉,从立案到第一次开庭历时近三年的时间,更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

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跟进案情走向,判断办案机关想法及倾向,针对性地进行沟通。

Q

当事人被错误刑事立案且长期诉讼,是否建议其提起国家赔偿?

赵琮律师:没有建议提起国家赔偿。

当事人王某虽被拘留,但是2022年11月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未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且本案不存在违法拘留、拘留超期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畴,故未建议当事人提起国家赔偿。

Q

结案后,你是否对本案进行了复盘总结,有哪些可以分享的经验?

赵琮律师:持之以恒的沟通是成功辩护的重要一环。

审查起诉过程中,我和姚文乾律师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对本案的背景、证据合法性、罪名构成等问题发表意见,自2023年9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至2024年4月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2024年8月提起公诉,检察院对是否提起公诉的问题有过多次考量。

一审开庭结束后,我们再次前往法院,与承办法官就庭审中的核心问题当面交涉沟通,将案件全貌、当事人心理状态完整呈现至法官眼前,建立良好的辩审沟通渠道,为最终检察院不起诉打下了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