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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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一方因受欺诈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受欺诈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撤销权除斥期限只有一年,过期将无法行使。
那么,如果受欺诈但因经过除斥期限无法撤销时,怎么办?
最高院在《林德何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受欺诈方即使因时效经过不能行使撤销权,仍有权向欺诈者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院认为,
本案借款关系发生在林德何和林文锦之间,林德何主张在其决定是否要向林文锦出借款项的过程中,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实施了欺诈行为,故要求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此种情形,属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引发的诉讼。
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工作人员林某2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隐瞒贷款逾期、银行已向法院起诉、原抵押人晨光经合社已经明确向银行表示不愿意提供担保等重要事实,而是陈述授信期满日前将贷款还清就可以办理转贷,最终导致林德何相信只要在2012年5月23日前将鑫旺超市的旧贷还清,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就能发放新贷,在此基础上与林文锦签订借款协议,进而造成借款无法清偿的损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参考上述规定,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行为事实上已经无法撤销的情况下,对于行为人受欺诈实施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当然有权向欺诈者请求赔偿。
本院(2001)民监他字第9号复函的内容,体现了上述解释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可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288页中也认为:“二、欺诈之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在民法中,可以在两个领域讲到“欺诈”:一是在法律行为领域;二是在侵权行为领域。同一欺诈行为,既可能符合本条构成要件,赋予受欺诈人撤销权,也可能符合侵害当事人自由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产生撤销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存在与行使与受欺诈法律行为之撤销与否不生关系。此外,二者竞合能够为受欺诈人的权利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即便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消灭,受欺诈人亦有权依侵权行为法之规定主张损害赔偿。”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欺诈或者第三人欺诈的案件,一方面,在除斥期间内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合同;另一方面,经过除斥期间的,当事人可试以《民法典》第1165条为依据请求欺诈者赔偿相应的损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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