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法律事实不同情形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徐民二再终字第005号
入库编号:2023-16-2-119-001
关键词:民事 委托合同 刑民交叉 诈骗 法律事实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依据刑、民案件的相应证据规则、证明标准和归责原则,能够分别认定案件事实和案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且刑、民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责任并不会出现相互冲突或者即使出现冲突,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原理的,对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就应分开审理,刑民并行。如果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存有依赖关系,一个案件的事实及责任认定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应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
一、基本事实与争议要点
事实概要:
- 封某某、胡某某委托邵某某办理子女高考入学事宜,支付定金4000元(各2000元)。
- 邵某某承诺每人支付6.5万元即可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后通过穆某某将剩余12.6万元交给史某某。
- 史某某(已因诈骗罪判刑十年)携款潜逃,子女未被录取,穆某某仅退还4.1万元。
- 封某某、胡某某起诉要求邵某某、穆某某返还剩余款项9.1万元及损失。
争议焦点:
- 委托合同效力认定:通过违规操作办理入学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 刑民责任交叉问题:刑事犯罪人史某某已承担退赃责任,民事受托人邵某某、穆某某是否仍需赔偿?
- 责任承担方式:邵某某、穆某某应承担何种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是否构成连带责任?
- 过错分配:委托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能否减轻受托人责任?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如下:
- 合同无效认定:委托内容违反国家高考招生政策与公序良俗,合同自始无效。
- 刑民并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0条:
- 刑事诈骗(史某某)与民事委托(邵某某、穆某某)属不同法律事实,可分别审理。
- 刑事退赃不消灭民事求偿权,受害人可另向过错方追责。
- 过错责任承担
- 邵某某、穆某某明知违规仍促成交易,存在重大过错,构成共同侵权。
- 委托人轻信“潜规则”亦有次要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 补充连带责任:二被告因共同过失促成诈骗得逞,需对史某某未退赔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合同以规避国家强制性招生政策为目的,直接冲击高等教育公平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否定“潜规则合法化”的抗辩,彰显司法对制度性公共秩序的维护,符合学界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法律事实分离原则
本案精准适用“法律事实分离”标准:
- 刑民并行基础:史某某的诈骗事实(刑事)与邵某某、穆某某的受托行为(民事)虽关联但独立,分别符合犯罪构成与侵权要件。
- 责任非排斥性:刑事退赃侧重惩罚犯罪人,民事赔偿填补受害人损失,二者功能互补而非互斥。法院否定“刑事吸收民事”的抗辩,维护了受害人多元救济渠道。
- 共同过失的认定:邵某某、穆某某为牟利主动参与违规操作,其“轻信史某某能办成”的放任心态构成过失
- 补充责任的正当性:因史某某系直接侵权人,邵某某、穆某某的过失行为间接促成损害,判令其承担补充责任符合“风险控制理论”:
- 二者作为交易中介,对委托人的信赖利益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 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委托人(仅轻信“潜规则”),故承担主要责任。
- 确立违规入学委托合同的无效性标杆明确否定以“潜规则普遍存在”抗辩合同效力的逻辑,维护高考制度的严肃性,为类案裁判提供明确指引。
- 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审理规则通过“法律事实分离”标准厘清刑民程序关系,避免机械适用“先刑后民”,保障民事诉权及时实现,呼应《九民纪要》第128条精神。
- 创新补充责任在过错竞合中的适用在刑事犯罪与民事过错交织的场景中,构建“直接责任人(犯罪人)—过失补充责任人(中介)”的梯次赔偿模型,兼顾受害人保护与责任比例原则,为《民法典》第1172条“分别侵权”的司法实践提供新样本。
结语:本案通过穿透合同形式揭示不法目的,以公序良俗否定交易正当性;在刑民交叉领域坚守“事实分离”原则,厘清程序并行路径;更以侵权法理论创新责任分担机制,彰显司法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智慧,对规范教育中介市场、维护招生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谢福笛,北京霍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法学作品《不一样的辩护》,作者之一,法律出版社2017年出版。《最大限度限制死刑:反思与建言》,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1卷.死刑问题研究)(2004年度),作者之一,人民公安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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