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劳动争议,法院一审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方女士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毕业但未取得教师资格证,2015年4月,她入职某教育机构,约定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班主任津贴构成。由于此前方女士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双方约定单位不购买社保,每月随工资发放200元社保补贴。每年总长约三个月的寒暑假,则没有工资。

2024年4月,方女士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社保缴费年限未满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教育机构工作。同年8月,双方就解除工作关系一事未达成一致,方女士就再未到教育机构上班。

9月,方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以及补发每年寒暑假工资、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停工停课期间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教育机构和方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教育机构需支付方女士疫情期间工资和社保费合计4.8万元。

收到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方女士认为寒暑假工资应当补发,自己没能到龄退休教育机构也要赔偿等。教育机构则认为,疫情期间教育机构停课,方女士在别的单位提供劳动,工资或者生活费不应该由其发放,此外社保费的核定没有剔除个人应缴纳部分。

调解员接案后仔细分析案情,比对证据,厘清案件脉络和争议焦点,先后联系方女士和教育机构释法阐理,双方都觉得自己吃了亏,不愿让步。特别是教育机构还提出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支付。

调解员单独约见双方代理律师,从客观事实、法律规定和不利后果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取得一定成效。方女士同意教育机构赔偿5万元就息诉止争,而教育机构负责人的态度却一直出现反复。

由于审理期限将至,调解室结束调解程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在法官和工会调解员的进一步普法下,教育机构负责人当庭表态,接受工会提出的调解方案,补偿方女士5万元,双方和解。

随州市总工会提醒,建立劳动关系时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避用工风险;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以协议方式免除的条款无效。职工遇到劳动争议可及时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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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钱伟 来源:随州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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