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江苏一干部违规审批为企业节省200万,以初衷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未谋取私利,被容错免责并晋升?
碧翰烽/文
据人民日报报道,7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纪委监委通报一起容错免责典型案例。
淮安市清江浦区区管干部谢某某在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中,在项目缺少部分技术指标的情况下容缺办理人防事项审查,违反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但鉴于该同志出于公心、为企业着想,敢于担当作为,被容错免责、鼓励激励。2023年9月决定对其予以容错免责,并晋升为三级主任科员,进一步放大容错激励效应,推动干部从“怕担责”向“勇担当”转变。
关于这个事情,有两种讨论的看法:一种是很赞成的,就是要为干事者担当,要有容错免责机制;还有一种觉得破坏了规则,是规则就得执行,否则有可能破坏公平或谋取私利。
应该来说,持赞成的看法是比较多的,也反映了当下基层干部面临的一些困境,就是如何担当作为?如何容错纠错?如何激励担当?如何尽职免责?
当前,“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现象,的确值得引起关注。这其中当然有个人的主观因素,但客观环境更值得思考。
不是人家不干事,而是干事可能受掣肘,还可能被问责。
就上述这个“容错免责”典型案例来看,的确有值得思考的几个点:
第一,类似问题能否类似处理?
像谢某某这样的做法,估计不是孤例,应该在其它地方和单位也可能有类似的案例。那么,类似的案例是问责了?还是容错免责了?又或是晋升激励了?
如果以后有的地方和单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是不是可以容错免责?这个典型案例是否可以作为直接的参照?就相当于法院的典型案例库一样,可以直接参照。
第二,关于容错免责,能否在规则本身的完善方面举一反三?
目前来看,这个典型案例的处理是在个案方面,能不能针对类似的情形进行举一反三、分析研判?
比如针对那些出问题比较多、犯错误比较多的领域,或者是相关规则条款,能否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看看究竟是个人的问题,还是规则的问题?
如果是规则没有可操作性,不切合实际,那么就有必要在规则层面进行修改完善,从而从源头上防止个人违反规则。
就比如这个案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人防可不可以容缺?或者是其它事项也可不可以容缺?
只有规则更科学更务实,才能避免出现违规的情形。
第三,关键在于出自公心。
这个是比较关键的,也是能够让干部可以担当作为的底线。
有的时候让基层干部寒心的是,明明是出自公心,并非出自私利,却也要被问责。
所以说,最好是在规则制定和完善方面,就要考虑好足够的容错免责空间。也就是说,既尽了责,又出自公心,是否可以作为免责的条件?
不然,如果规则总是被突破,也是不科学不严谨的,特别是有的人可能就会利用这个“突破”,实行以权谋私。
规则要利于工作,提高效率与公平。要能够简单化,而不是复杂化。公平并非是越复杂的流程,就是公平的;反而是越复杂,往往捆住了干事的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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