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5月5日2时30分,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桃在海东镇文笔村洱海水域范围内违法下地笼偷捕。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赵某桃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案例二

5月28日19时30分,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在大理镇生久村洱海水域范围内使用可视锚鱼竿非法锚鱼。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杨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5月28日23时30分,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陈某云在大理镇小邑庄抽水站洱海水域范围内使用可视锚鱼竿非法锚鱼。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陈某云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5月28日23时30分,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陈某能在大理镇小邑庄抽水站洱海水域范围内使用可视锚鱼竿非法锚鱼。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陈某能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5月30日13时30分,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旺在太和街道下末村洱海水域范围内使用可视锚鱼竿非法锚鱼。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赵某旺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科普小贴士

锚鱼是一种使用多钩或大型锚钩(形似船锚的尖锐钩具)进行捕鱼的方式,属于掠夺性捕捞手段。锚鱼通常是将带有多个锋利钩子的钓具快速拖拽或抛投至水中,通过钩刺穿透鱼体将其捕获。与传统垂钓不同,锚鱼不依赖鱼饵诱鱼上钩,而是利用暴力手段直接钩挂鱼的身体,因此对鱼类种群和水域生态破坏性极大。

锚鱼的危害:

1.严重伤害鱼类:锚鱼的钩具锋利且密集,被钩住的鱼体往往会被刺穿、撕裂,造成大面积创伤。即使鱼类被放生或逃脱,也常因失血、感染或器官损伤而死亡,存活率极低。若在鱼类产卵季节使用锚鱼,会直接杀死亲鱼(即将产卵的成鱼),导致鱼卵无法孵化,种群恢复能力下降。

2.破坏水域生态平衡:锚鱼效率高,常针对大型鱼类,短时间内可捕获大量鱼类,导致特定种群数量锐减,打破食物链平衡。同时,拖拽钩具会损毁水底植被、底栖生物群落,影响其他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3.非法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多地法规已明确锚鱼属于“使用禁用渔具”的非法捕捞行为,禁止锚鱼。锚鱼违背可持续渔业理念,可能面临罚款、没收工具甚至刑事责任。

守护洱海,你我同行!当您在洱海边看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请及时制止,或者用手机记录下来,并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工作人员将会及时处理。让我们从点滴做起,从此刻开始,用行动共护洱海生态,共建美丽家园。

来源:智慧洱海

编辑:杨润婷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环评与排污许可)

一、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性、科学性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同时实施跟踪监测的一种方法与制度。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两种。

 大理这些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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