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线律师,与办案人员接触时,一定听他们说过:“对方不闹,我们没有什么意见。”这是办案人员常用的说法,也是真实的心态和做法。如果细想下去,这当中渗透着刑事诉讼各方角力的实际,更体现一些刑事诉讼原则运用的具体场景和前提。
世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同样,更没有脱离实际案件和具体利益纠葛的刑事诉讼原理。就像刑事诉讼中人尽皆知的“有利被告”那样。大家都知道“有利被告”这个原则,事实认定不清时有利被告,罪名选择争议时有利被告,刑罚轻重含混时有利被告。但律师真到法庭上拿“有利被告”辩护,却很难被采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我结合近期办的三个案件,分别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刑罚选择三个方面,谈谈有利被告原则的具体应用。
1
重婚案
女方举报男方隐瞒自己已有原配婚姻,又与她形成事实婚姻,从而构成重婚犯罪。形成事实婚姻,需要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共同生活,另一方面是以夫妻名义。双方均对同居状态没有争议,只是对是否以夫妻名义“大摇大摆同居”说法各异。
女的说:“我们没有领证,但办了婚礼和喜酒。”而且有视频和照片为证。
男的说:“这是她请我回她老家去做做样子的。她父母总催她结婚,而她又不想结婚,让我帮她个忙而已。”
对于这个婚礼和喜酒该怎么认定?如果采用女方说法,那就是以夫妻名义“大摇大摆”同居的证据。如果采用男方说法,婚礼实质上就是假的,是做做样子的,不该构成犯罪。
采用女方说法,是有利于被害人;采用男方说法,是有利于被告。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你会如何选择?选择有利被害人,还是有利被告人?这是第一层权衡。
2
假茅台案
凡是商业都有虚假的因素。有的虚构原产地,有的夸大功效,有的虚报成分,至少不会把底价和成本价报给对方。合理虚假,情有可原,既不违法也不犯罪。但虚假过了分,就经历了一个依次由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直至到诈骗的违法犯罪过程。
假茅台二百,真茅台三千。对于用假茅台冒充真茅台,销往全国各地的情况,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按照诈骗罪处罚?这涉及到罪名选择中怎么应用有利被告原则的问题。
诈骗是重罪,动辄十年往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相对轻很多。选择适用哪个罪名,对被告人差别很大。
怎么选择罪名,实际是优先有利被告,还是优先保护市场秩序和商品安全的问题。此种情况下,你是办案机关,会如何选择?这是第二层权衡。
3
黑社会案
“小混混打打杀杀,黑社会操纵司法。”“没点真本事,你冒充什么黑社会!”这是我常挂在嘴上的玩笑话。但这几天变成了现实。
在山西,一个黑社会头目,被公安部督办。后来几经兜兜转转,被分案处理。头号马仔换身顶了包,而他自己被抹去涉黑全部罪名后被取保。取保期间,又杀了人。这种案子,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对黑社会是最严的。从政治上看,这是对我人民民主专政体制的挑衅和挑战;从法律上看,这种社会毒瘤,如不连根铲除、打财断血、又打又罚,不仅民不聊生,更会不断传染蔓延。
所以,刑法规定,对黑社会首要分子,对黑社会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同时,新通过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又从财产角度规定最严的强制和处罚措施。“凡是黑社会犯罪,所有财产一律查扣冻,由他证明这些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否则一律推定为违法所得。”
如果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既打人,让首要分子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又打财,查扣冻住他的全部财产。山西的案子,那个首要分子,能取保出来再杀人吗?
这是在刑罚适用上,优先有利被告,还是优先维护社会秩序和案件公正的问题。是你,你该怎么选?这是第三层权衡。
曾有人问我:黑社会案子中,你是代理的被害人。如果黑社会请你做辩护律师,你会怎么说怎么做?
我想,他提出这个问题时,所犯的错误,与将大的原则不区分具体场景而胡乱应用时的错误是一样的。
“大案讲眼缘。黑社会头子都鸡贼的要命,给我谈上几句,也就一拍两散了。谈不来。咱平时说个假话都脸红,那还是为自己。怎么可能为黑社会头子,在法庭上胡搅蛮缠、嗷嗷乱叫、无耻表演?他们不会请我。我也不会接。”我说。
“对,他们知道,你不向着他们。”问我问题的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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