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二战战败后,做为曾给亚洲,特别是给中方造成重大灾难的战败国,是需要向中方赔偿的,因为日本是无条件投降,就是说,战胜国任何的需求,他都必须遵守。那么日本战败后,需要向中方履行哪些战败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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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向中方支付战争赔偿,根据二战后《波茨坦公告》国际赔偿协议,日本需要对侵略战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日本需向战胜国支付总额540亿美元赔偿金,中方作为损失最严重的国家本可获得40%份额(即216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96亿元。但国民政府在1945年战后谈判中未提出具体赔偿要求,反而采取宽容政策,允许日本保留军事与民事力量,为战后日本重建保留了基础。

当时的国民政府认为战争已造成双方巨大伤亡,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避免加剧日本社会矛盾,这种政策被认为间接促进了战后日本经济复苏。说白了,就是腐败无能。

所以说,若日本否定历史责任,2025年日本政府曾否认《中日联合声明》法律效力,中方是有重启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的,可以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以“重大违约”为由终止放弃赔偿的承诺,重启索赔。索赔战争赔偿款的规模按1945年标准,中方损失超5000亿美元,折算现值日本需要向中方赔偿达数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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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日本需要向中方进行民间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强制劳工、慰安妇、细菌战受害者、大屠杀幸存者等个人及法人损失。

日本战败后,中方对日本有哪些权力没有行使呢?一是军事占领权,作为战胜国,依据《波茨坦公告》中方有权对日本实施军事占领,并有权在日本境内部署军队。1945年7月,中方与美国签署的《中国驻日占领军备忘录》明确规定,中方可在日本爱知县部署军队,并在特定情况下扩大至三重县和静冈县。

二是中方对日本领土可以行使主权限制,公告规定日本的主权仅限于本州岛、北海道岛、九州岛和四国岛四个主要岛屿及同盟国决定的其他小岛屿。也就是说,日本的琉球群岛不是他的。

三是中方可以行使对日本的直接军事打击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3、77与107条款,若日本出现侵略或威胁国际安全的行为,中方作为战胜国可直接采取军事行动进行制裁,无需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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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中方可以对日本行使经济监管权,日本需承担战争赔偿责任并接受经济监管,以确保其资源不用于军事用途。中方有权力对日本工业进行改造和监管,防止其重建军事能力。

这些权力我们一直都没有行使,但并不代表没有。现在日本居然一个战败国,已经在挑衅我们的利益,最近更是把护卫舰都送给菲律宾,鼓励菲在南海给我们挑事,我们能饶过日本吗?纪念抗战胜利80周年,希望能让所有国人都知道,原来日本还欠了那么多对中方的赔偿债务;中方对日本还有那么多的权力可以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