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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日晚,K1373次旅客列车因货物列车侵入正线导致机车脱线,滞留沪昆线东孝站近3小时。事件中,部分乘客因车厢闷热难耐砸破车窗通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我这次不说事件本身,我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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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内容系从原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规定中,单独分立出来的条款。
故意损毁财物上升的原因主要包括社会因素、个体因素等多个层面。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一些人在面临经济压力时,可能会选择通过损毁他人财物来发泄情绪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社会道德观念淡化:在当今社会,一些人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感降低,容易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故意损毁财物往往成为他们满足私欲的一种手段。
心理失衡:个体在面临生活压力、情感挫折等困境时,可能会出现心理失衡的现象。此时,他们可能会通过损毁财物来寻求心理上的平衡和满足感。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违法行为的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他们可能认为故意损毁财物只是小事一桩,并未意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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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必须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行为人的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报复心理。(2)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损毁”包括损坏和毁灭。“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和使用价值。(3)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关系,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但是对于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则侵犯了其他客体,不能以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予以处罚,如故意损毁使用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工具、管道煤气、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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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的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主观目的仅为毁损财物,侵犯的客体也就是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寻衅滋事的动机多是基于某种扭曲的心理,为发泄负面的情绪而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的行为。行为人针对特定人和物实施报复,主观上并没有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发泄不良情绪等一般的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心态,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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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虑阻却违法行为的存在。
我们借用阻却违法性行为,又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指在形式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因行为实质上缺乏社会危害性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其核心特征包括:
形式符合性:行为外观与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相似性;
实质正当性:因保护法益或履行义务而缺乏社会危害性 [2];
法定免责性:法律明文规定免除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类型包括:
正当防卫: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为避免重大危险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令行为:依法执行职务或命令的公务活动;
被害人承诺:在特定范围内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显然,砸破车窗通风在此之列。
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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