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5年度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新民晚报记者获悉,6起典型案例涵盖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两大类型,涉及电子仪器、新材料、物联网、生物科技、食品供应链等多个重点行业,反映了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主流形态。

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史书禄介绍,这些案例呈现了三大特征。首先是紧盯人才流动型侵权高发场景,均围绕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新任职企业明知仍使用的侵权链条展开。其中,既有研发人员盗用核心技术研发销售同类产品,也有业务员披露客户经营信息,还有在职与离职员工勾结窃取企业秘密的情形,执法中精准界定各方责任,为规范行业人才流动提供清晰执法指引。

其次,案例破解了取证认定与跨域执法的难题。针对商业秘密“发现难、取证难、查办难”、侵权行为隐蔽、电子证据易灭失等问题,通过专业机构司法鉴定固定秘点、多重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同时依托长三角跨区域联动,开展多地同步现场检查,破解异地办案壁垒,还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理成本,确保处罚合法精准、裁量有据。

最后是强化执法办案与调解和解的融合,积极推进行政调解,推动侵权方赔付权利人损失、转让相关专利、退出相关市场,切实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既让侵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也给予其纠错整改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以跨域协作、全链条追责筑牢商业秘密保护防线。

2025年度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1.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6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权利人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反映,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和徐某、官某、江某、赵某(以下简称:徐某等4人)涉嫌侵犯权利人公司“二维气相色谱仪固态热独立调制器”(以下简称:TIM)的商业秘密。因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为外省市主体,经过国经总局交办管辖,杨浦区局对某电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官某分别立案调查。

经查,徐某、官某作为权利人TIM的前研发人员,知悉权利人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并与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徐某、官某于2015年离职后成立公司,继续从事固态热调制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2016年8月17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固态热调制器中均使用了权利人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同时,徐某、官某也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对外披露了权利人公司TIM的技术秘密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对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730000元;对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770000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官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2.上海康勃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何某、范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10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公司举报,反映离职员工范某、何某以及合伙成立的上海康勃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经查,当事人上海康勃思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28日,其合伙人范某、何某均为权利人前员工。两人在职期间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和业务员,负责联系集团核心客户,长期接触权利人关键经营信息。权利人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员工手册、签署保密协议、在车间设置保密标识等多重方式,明确了保密义务及相关措施。然而,范某、何某违反保密约定,将所掌握的经营秘密披露给当事人公司。当事人公司明知上述信息为商业秘密,仍使用该信息,自2022年12月19日起累计获取10笔订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对范某、何某及上海康勃思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50000元、罚款100000元、罚没款156367.36元的行政处罚。

3.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4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上海汉枫科技公司举报,反映刘某、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经查,当事人刘某曾在权利人公司担任核心研发工程师,与权利人签署过《任职保证书》和《员工保密协议》,熟悉并有权限获取权利人的核心软件源代码等商业秘密。刘某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核心软件源代码提供给另一当事人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明知上述软件源代码属刘某非法获取,仍使用该软件代码用以生产、销售与权利人同类的wifi模块产品。办案期间,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与权利人保持密切沟通,促成权利人与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获赔2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对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上海芯苗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 丛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2024年3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复星集团下属某生物科技公司举报其两名前员工丛某某、张某某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后对该两当事人的工作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明,当事人丛某某在权利人公司任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两份内部管理流程文件存储在个人电脑内,并带至新公司保存在电脑内。同时,在丛某某已经离职的情况下,当事人张某某应丛某某之要求,违反公司保密义务,利用微信向其传输四份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文件。黄浦区局对两当事人分别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两名当事人明知上述六份文件属于当事人的经营秘密,却违反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传输、保存相关涉密文件,致使原公司的经营秘密承受失控的风险,该行为违反了在职期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经鉴定,涉案六份文件与原始内部文件实质相同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具有商业价值,故应认定两当事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两名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合计400000元。

5.澳晨(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邴某等4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5年10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经查,上海瑞某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0月9日起招聘邴某为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打包、发货业务。2025年3月,邴某离职后在澳晨(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违反了与前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将商业信息披露给澳晨(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使其与上海瑞某食品有限公司客户(上海某咖啡经营有限公司颍川店)建立交易关系。

上海昊某供应链有限公司2024年1月9日起招聘朱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打包、发货业务。2025年3月,朱某离职后在泉骅(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时,违反了与前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将商业信息披露给泉骅(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使其与上海昊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客户(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建立交易关系。

澳晨(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邴某以及泉骅(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朱某的上述行为,致使被侵权公司客户流失。现澳晨(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泉骅(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终止相关业务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外,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6.武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8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当事人武某涉嫌存在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调查发现,武某于2019年3月,违反公司有关要求,擅自将公司配发给其个人的工作电脑,连接至其本人手机外网热点,私下将公司16份含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打包,通过微信发送至微信文件助手,通过将文件保存至云端,再将文件下载至其个人的私人电脑中的方式,获取了以上涉密文件,使以上涉密文件脱离了公司保密环境。当事人通过闲鱼先后将上述资料分6次销售给闲鱼卖家,共计销售金额为214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499元。

来源 | 新民晚报

作者 | 金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