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守恒定律是物理学上最基本、最重要的定律之一,除了宇宙本身不适用外,没有能超越于守恒定律的特殊事物,人类也不能例外,但若把社会看作宇宙,人的权利和责任看作能量的吸收和消耗,能发现社会中的能量过于偏离,太多人享受特权——权利或权力很多,责任却小之又小,甚至于无,如果权利和责任相等值得被当作守恒定律,那么权利或权力和责任的失衡就是病毒。
广东发生一起案件,男子借住10多年好友的初中同学家里,却拿起菜刀砍人,导致同学重伤,同学弟弟死亡,但是犯罪男子极大可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有公安机关聘请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罪犯有急性短暂精神病,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罪犯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送交指定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直到新的评估认定为不再危害社会,医疗费用也将由政府承担;受害者家属走懂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若罪犯有财产还好,没钱还要靠政府或社会。可以说精神病患者就像青少年,犯罪也能逃脱刑事惩罚。
河北也发生同样一起案件,24岁女子下班途中被连刺13刀,当时正在与母亲视频通话,终是失血过多死亡,罪犯被抓到时行为异常、言语混乱,聘请的鉴定机构认为罪犯是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后被送进精神病院治疗。死者家属质疑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如果罪犯是一般情况,两者大概一定死刑,但是因为罪犯首先是精神病,其次作案时又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能完全脱离死刑和牢狱,因而存在不能被忽视的主观认定,死者家属据此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其实已经接受精神病杀人也能完全免责的特权,因而寄希望于再次认定。
其实评论里有网友的声音——无论罪犯是否精神病,都应该是死刑的结果,由此产生两种标准的疑问——精神病有权利逃避刑罚,还是按正常人的刑罚结果?
虽然唐代规定一直疯癫的精神病杀人可免死刑,但家属需要赔偿,间歇性发病并不能免责,但更多还是受西方律法影响,由此精神病人拥有特权,一些人也可借此逃脱法律制裁,正如有人借青少年逃脱法律制裁一般。
其实,中国一直对精英的底线是道德,对普通人的底线是守法,因而儒家自古就在贯彻一种思想——拥有更大、更多权力或权利的人要承担更多责任,同样普通人只要守法很好的,主打权力/权利和责任的一致。
由此可推断精神病人特权是受西方病毒影响,远离儒家传统堪称中毒甚深,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和结果承担责任,断无超脱责任的特权,因此精神病人若杀害人,便须承担人的责任。若精神病罪犯不能作为一个人存在,行为是人的行为,凭什么值得作为人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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